法律分析: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之处有:1、批准主体不同:(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2)征收农田的,由批准。2、补偿范围不同:(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目的不同:(1)土地征收以公益性为目的。(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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