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性质长期不确定,致使制度无法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立地位,弄不清它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的关系。二、对象不明确,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法律法规对对象的规定不稳定,不明确,不统一,结果导致执法随意性大,对象的范围易被人为地放宽或缩小,造成有些不该的被,该的却没有。三、委形同虚设,执行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分子、主义的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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