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流程主要有以下步骤:
1、进行摸底调查。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履行公示程序。
2、选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
3、报请批准。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批准。
4、组织专家论证。
5、征求公众意见。
6、公布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7、进行风险评估。
8、作出决定征收。区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9、公布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公布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11、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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