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1、商标权和专利权是公司的财产。
2、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依法有权享受商标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应当属于公司的无形财产,公司在清算财产时,也必须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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