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xx省xx市工农西街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女xx年4月27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镇xx村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x年5月14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镇xx村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男,x年2月8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镇xx村号
申请再审人xx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旌民初字第928号及德阳市中级人民()德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旌民初字第928号及德阳市中级人民()德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对肇事车辆享有控制管理权,并认定再审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是管理费,原审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是以分期付款方式将车辆出售给被申请人姚,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因被申请人姚未付清购车款,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在车款未付清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故该车辆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实际上再审申请人就是保留了车辆的一种处分权,也就是说购买方在未付清车款前不得处分该车辆。依据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约定,再审申请人仅对车辆代缴各种规(税)费,再审申请人收取一定的代办服务费,再审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是一种劳务服务,原审认定收取的服务费为管理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原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三种行为承担责任,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二是由于过错侵权的;三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购车款未付清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其缴纳服务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由于分期付款的存在,再审申请人要对该车税费、规费等上进行代收、代缴,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是一种劳务服务,并不是一种对车辆运营的管理行为,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管理费。对车辆的占有、管理掌控权和收益权都由被申请人姚享有,再审申请人发放营运手续并不是对车辆的占有、管理和掌控;收取服务费也不是对车辆的运营获取利益,运营利益也归被申请人姚。依据最高人民法释()第38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所确定的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原则,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利益。被申请人姚已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车辆的运行,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归其所有,因而被申请人姚是实际车主。所以本案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姚承担,而且双方在《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第六条中也约定了在其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均有被申请人姚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诉,再审申请人不是本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其收取服务费(即便按原审认为的收取的是管理费)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主观过错,再审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车辆收取服务费(或按一、二审所认定的收取的是“管理费”)就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审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的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申请人不是侵权人,当然不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规定连带责任仅有四种情况:(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3)合伙之间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当事人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民法通则就没有其他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连带责任的适用是严格的,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综上所述,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导致错误判决,为了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第179条第2、6款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希望贵院辨法析理,公正审查,公正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
申请再审人:xx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x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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