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购置物等属个人财产;军人带回医疗费、补助费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各自使用物品除贵重物品外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个人财产;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具有约束力,包括口头、书面约定。
法律分析
1、夫妻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後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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