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
2、行为人被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欺诈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
3、行为人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相对人乘人之危,对行为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如下: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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