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的,一般来说是到被告所在地,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是在原告所在地,具体如下: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离婚起诉书递交到什么地方?
离婚起诉状递交到什么地方,即确定起诉时的管辖,根据我们法律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6、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起诉地点怎么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5、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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