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公司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发给我几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要怎么纳税呢?
答:个人与任职受雇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补偿金(列入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破产给职工的费用称安置费;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和虽列入试点城市但不是工业企业的称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的个人取得的补偿金都要征税,但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严格按照精神,扣除额应仅限于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原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得扣除。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竞业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竞业补偿金属于离职后所得,其本质上属于经济补偿而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其应参照经济补偿标准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可进行均分计算,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在各地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实践中,亦有税务机关要求用人单位将竞业补偿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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