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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执行最长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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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有规定,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节的,可延长。失信执行最长两年。或2-5年失信被执行人即使没有还清欠款,但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状态会解除。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即没有具体的最长期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效期限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失信人员的认定标准: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二、失信人的有: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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