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期为两年。原则上于每年八一前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的适用对象为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从地方直接招收的院校学员及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不予优待。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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