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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补交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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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2、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3、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所以符合上述第二种补缴情形,可以要求单位向社保申报部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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