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办理保管合同哪些时间生效

办理保管合同哪些时间生效

来源:爱问旅游网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成立时为生效时间。

一、选择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保管人需要遵守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合同需要不需要约定生效时间呀

合同不需要约定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三、网络购物未按时付款是否算合同成立

1、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