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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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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

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最大的区别是主观方面不同,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是存在过失,而不是主观上故意为之。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1、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内容是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

3、行为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根据《渎职案件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责任形式为过失在许多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管理,却没有确立这种,导致了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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