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强化部门主责,规范债务资金管理。全面夯实化债部门主体责任,对化解慢、逾期达不到序时进度的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下发督办函,切实加强债务化解;规范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在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确保政府债务按期还本付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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