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异议:
指人民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之诉:
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3、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特征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请求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确认之诉最终并不发生执行问题。
所请求确认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最后,执行异议是指在惊醒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认为执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正当性的保障救济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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