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应监督董事和高管行为,罢免有违规者;监督财务违规要纠正并追究责任;发现异常经营要调查。监事会是常设监督机构,职权包括监督财务、检查董事高管是否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包括股东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不得兼任董事或高管。监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可进行罢免;
2、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进行纠正,相应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3、监督公司经营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进行调查。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并可在主席不能履职时代替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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