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役权不以登记生效,其设立即生效,通常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一般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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