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 投标保证金 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变更招标人,属于终止招标,应该及时发布公告。同时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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