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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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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可给付的内容;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1、提起的主体不同;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

4、裁定时间不同;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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