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原告或被告有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包括当庭和定期两种情形。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会很慎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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