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即通常意义上的“五保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并根据其自理能力向其照料护理人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事处)递交书面申请,经镇(街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由民政局审批。
一、低保方面
1.低保户、贫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都有什么区别?是否都属于民政部门管理? 低保户、五保户属于民政部门管理服务对象。低保户是指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获得低保。也就是说,
①户籍状况
②家庭收入
③家庭财产
④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五保户即现在所指称特困人员。同时具备
①无劳动能力
②无生活来源
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基本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贫困户、优抚对象非民政管理服务对象,请相关主管单位表述。
2.低保、贫困户、五保的申请标准,名额被取消的条件。 申请低保,需满足
①户籍状况
②家庭收入
③家庭财产
④家庭支出四个基本条件,即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获得低保。 申请五保(特困供养人员),需是满足
①无劳动能力
②无生活来源
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基本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不得纳入低保或名额被取消的情况: 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均实施动态管理,即有进有出。低保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即按规定不得获得低保(退出低保)。
⑴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家庭财产发生不符合规定情况的
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⑶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⑷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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