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供证人证言作为理赔的证明材料并不是必须的,但可以起到弥补证据不足的作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保险人调查核实后,对赔款申请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不得拖延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应当为履行合同所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的,对于与未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视为不能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合法的、真实的。”
综上所述,理赔时提供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并非必须的。保险人有责任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理性评估证据,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及程序,对合法的赔款申请要予以批准。同时,合同履行所需证明材料的提供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所有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与案件有关,合法且真实。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