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签订的合同1年内可撤销。
胁迫签订的合同撤销的时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需要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并不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撤销合同。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撤销权类型及除斥期间有哪些
1、相对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
(2)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
(4)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
(2)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
(3)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
(4)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1)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3)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义。从以上规定中可知,胁迫签订的合同1年内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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