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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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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及侦查羁押期限的长短。根据《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时,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个月,特定情况下可再延长至5个月。机关需提前7日向提出延长羁押期限的申请,最高直接立案的案件由其决定。

法律分析

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等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侦查羁押期限有多长时间

1、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特别注意: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最高依法决定。

结语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进行的。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将重新计算。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批准或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对于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也可以再延长一定时间。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提前7日书面呈报案情和理由,应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则由最高依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五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机关接到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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