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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属于刑罚?

来源:爱问旅游网

监外执行期间的罪犯应计算在刑期内,但死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罪犯不得监外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况,需报请司法机关审批。监外执行原因消失后,若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刑期届满则应释放。

法律分析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拓展延伸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分析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被判刑的罪犯暂时免除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减轻罪犯的刑罚执行负担,促进其社会融入和改造。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罪犯健康状况、服刑表现、社会危险性评估等。在判断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时,会综合考虑罪犯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利益,确保不给社会带来危害。然而,暂予监外执行并非对所有罪犯都适用,需要权衡刑罚的目的与效果,确保公正与公平。因此,对于每个案件,都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分析。

结语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是对特定罪犯暂时免除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旨在减轻其刑罚负担、促进社会融入和改造。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请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一旦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或哺乳期满,刑期未满的罪犯仍应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罪犯应及时释放。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减轻罪犯刑罚负担、促进社会融入和改造的措施,但并非适用于所有罪犯,需综合考虑个人情况和社会利益,确保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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