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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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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认真仔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两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存在差异,滥用职权罪在客观表现上比玩忽职守罪更为严重。

法律分析

一、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存在差异。玩忽职守罪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认真仔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都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但滥用职权罪在客观表现上比玩忽职守罪更为严重。行为人因工作失误可能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员无法成为该罪的共犯。

(三)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1、工作失误的原因很多:例如工作人员身体原因导致判断力、执行力下降,,规章制度不完善,衔接不顺畅,业务上具体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公共利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2、玩忽职守罪,则是规章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人浮于事,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方面,明知道有规章制度,但是疏忽大意、或者是由于业务能力较低,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误,对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结果,心里面是排斥的,是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结果造成的。

二、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在实际生活当中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都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惩处的,但是这样的两种行为往往他的主观方面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后者就是一种故意而为之的行为,但是前者的话,可能是由于太过于疏忽造成的。

拓展延伸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差异。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在客观方面,玩忽职守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在客观方面,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结语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存在差异。两者都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但滥用职权罪在客观表现上比玩忽职守罪更为严重。行为人因工作失误可能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员无法成为该罪的共犯。

(三)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在实际生活当中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都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惩处的,但是这样的两种行为往往他的主观方面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后者就是一种故意而为之的行为,但是前者的话,可能是由于太过于疏忽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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