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对方合同有关事项,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正确评估保险风险,以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如实告知对方合同有关事项,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正确评估保险风险,以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如果在购买重疾险时没有透露肺动脉高压的病史,属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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