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1、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3、缴费人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因其他情形终止缴费的,须在缴费义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资料注销登记。
一、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一)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它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近期《职工工资发放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机构的存档证明,到养老保险科办理登记手续。
新参保单位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桥东区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并到商业银行长征街支行开缴费账户。
2、企业申报养老保险程序
企业需按月申报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要求到养老保险科办理手续。(1)职工有增减变动时,需填写《建立表》、《恢复表》、《中断表》,并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移单等相关资料;(2)职工缴费工作变动时,要填写《职工缴费工资表》;(3)企业填写《月申报表》,业务员核定盖章,由企业持《申报表》到桥东区地税局缴费。
3、企业退休待遇审批程序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企业携带拟定退休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职工本人在《养老保险手册》上逐年签字)、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劳动局认定、审核后领取《退休审批表》,再到区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
(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需持由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首次参保人员须持身份证件,到养老保险科申办缴费手续,持养老保险科开具的“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通知单”一式二份,经缴费人员核对其项目确认无误后,到桥东区地税局缴费,缴费后持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单》和《缴费通知单》用《养老保险手册》返社保局养老保险科登记缴费情况。《完税单》由缴费人妥善保管。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1、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档案工资表”到机关事业科办理;
2、职工增减变动时,需携带人事部门签发的“职工调动行政介绍信”、“增人、减人计划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机关事业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审批程序,参保单位。
二、税务登记证丢了怎么注销
税务登记证丢失首先要进行挂失,符合法定条件的,再按照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另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办理注销登记,该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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