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变更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其权利、义务和未尽事项,并将有关事项写明在保险单、保险单附表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变更,且投保人因此受到损失,投保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变更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其权利、义务和未尽事项,并将有关事项写明在保险单、保险单附表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2.《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约定擅自变更合同,致使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受损害的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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