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问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拘留会提前放出来么

拘留会提前放出来么

来源:爱问旅游网

被刑事拘留后没有被逮捕释放的,有以下几种可能:1、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2、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候审释放;4、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

一、刑事诉讼法无罪释放的情形有哪些

无罪释放的情形如下:

(1)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3)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5)人民根据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6)人民根据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在押被告人予以释放;

(7)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将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对其予以释放。

二、法律规定批捕令下来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批捕令下来可以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已经批捕了那么就需要继续的侦查案件,下了批捕令,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人可以关押在看守所,机关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机关应对案件进行侦查。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三、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是什么

关于案件不予批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如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构成犯罪的;虽有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逮捕人所为,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因而没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