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 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作为特定概念的行政拘留,是 行政处罚 的一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结果,而不是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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