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下,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20日。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可以延长3个月。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况也有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1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下,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可再延长1个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为20日。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可延长3个月。某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如精神病鉴定、准备辩护等。根据具体情况,可决定延长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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