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之间的区别在于欺骗的内容和行为人的意图。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的某些要素上进行欺骗,但行为人仍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意愿,而是以整体或全部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财物。虚假陈述只有在刑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否则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在借贷行为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判断,不仅仅以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来认定合同诈骗罪。
法律分析
合同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假陈述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才能按照相关犯罪处理。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虚假陈述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民事欺诈处理。
虚假陈述的欺诈罪与民事违约的欺诈之间的区分,就在于刑法是否有特别规定,只有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即使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根据数额和情节区分犯罪与民事不法。
合同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而合同诈骗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之间的区分,主要还是应当以欺骗的内容为根据: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果只是在合同的每个要素,例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进行欺骗,但行为人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其后果是合同无效,承担违约责任。
在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中,不能仅以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或者约定的抵押物无法实现抵押债权为由即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不足以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欺骗的内容和行为人的意图。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的某些要素上进行欺骗,但行为人仍然履行了合同,导致合同无效,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较大数额的行为。在民间借贷引发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钱款,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宣告其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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