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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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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建立在相商一致的基础上或是存在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况的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有强制力是因为这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现,其本身就是公平的。如出现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况时,可依法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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