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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应急灯照明时间不少于

来源:爱问旅游网

公共场所消防应急灯照明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1、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合格的材料;

2、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符合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3、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设置报警电话,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以及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6、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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