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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