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潜能,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校学生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所学专业之外其他学科门类的专业作为辅修(双学位)专业修读。
二、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均须制订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并须注明双学位课程及辅修专业选修课程。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辅修专业的课程总学分数为30学分,课程门数不少于10门。
2、双学位课程总学分数不低于51学分,毕业论文为4学分,总计55学分,课程门数不少于17门,每门课程学分数为2-4学分。
四、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限制条件
1、第一学年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程(补考后)有不及格者,不得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
2、同一学科内不得申请辅修(双学位)课程。
3、学科不同,但其主修专业课程中有8学分(含)以上的课程与辅修专业课程相同者,不
得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
4、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同时申请修读两个辅修(双学位)专业。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7教学周向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表》。
2、经学院审核批准后,自第三学期开始修读,并于开课前填写《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申请表》。
3、辅修(双学位)课程学分学费由委托银行代扣,代扣时间一般在第3学期第2教学周内完成。
六、教学管理
1、辅修(双学位)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须单独编班授课。
2、为保证学习质量,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每学期开设辅修的课程总学分数一般不得超过9学分。
3、辅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该门课程可互认,但须另选辅修教学计划内专业选修课补足规定学分。
4、当主修专业与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首先参加主修专
业课程的考试,并于考试前到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学院办理缓考手续。
5、辅修(双学位)学生的成绩管理、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均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
七、辅修证书与学位证书
凡在8年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且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资格者,可获得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辅修证书;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毕业论文,且主修专业达到授予学位资格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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