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半自动闭塞)。
2. 调度集中原则上应将同一调度区段内、同一联锁控制范围内所有车站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纳入控制范围。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5.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6.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8. 调度集中系统应在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基础上构建,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 9.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0.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
1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2.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3.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制定。
14.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依《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须的。
16.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7.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8.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在(分工明确)上下功夫,这是关键的关键。
19.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维护管理,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
20.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采用的(业务专网),铁道部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采用双局域网,车站采用单局域网,各级局域网通过专用数字通道互联。 21. 如发现缺少安全防护的施工场所,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22. 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 23. 工作台、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24. 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
25. 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按规定穿着防护服,并应设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
26. 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 m)以上距离。
27. 扛抬笨重物体时,每人负重一般不超过(50kg)。
28. 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工作时,一般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
29. 对高于(36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
30. 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电压高于(220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将电容器上的电能采取人工放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31. 人身和携带物件(如长杆、导线、工具等)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
32. 当发现接触网线断落时,要远离该处(10m)以外,将该处加以防护,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33. 停电作业时,应指派专人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示牌)。 34. 人身和携带物件与接触网回流线必须保持(1m)以上距离。
35. 在距接触网不足(2m)的处所作业时,必须要求供电部门配合。
36. 在电气化区段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应保持人身和携带物件与接触网带电部分(2m)以上距离。
37. 当进行扼流变压器II次侧的有关开路作业前,应(扼流变压器I次侧短路)。 38. 防止联锁失效的重点不包括(不填写联锁实验表)。 39.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40.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41.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不到位,定责任事故,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
42. 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作,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43. 当调度集中设备(故障、维修、施工)及运输需要时,由中心控制转车站控制。 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45. 机车信号为行车凭证时,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46.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由车载和地面信号设备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47.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48. 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检测设备)构成。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对损坏、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说法正确的是(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可以扭送机关处理)。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对在铁路线路两侧(20米)以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51. 电务在挖坑、沟作业短时间无法作业完毕时,坑、沟一般不能(过夜)。 52.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53.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
. 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
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55. 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的,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的单位追究(同等责任)。
56. 电务部门应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专业技术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57. 结合部管理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信号设备的(运用质量)。 58.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寿命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信号设备和器材不得继续使用,主要设备和器材(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制度。
59. 信号联锁管理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点,信号设备维护及各类工程改造,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电路结构)联锁软件等。 60. 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装(其它设备)。
61. 设备和器材投入使用前,电务段必须按标准对产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及外观等进行检查、测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62. 对应急设备、器材的管理,应建立应急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和台账,明确备用型号及数量、(存放地点)及位置等,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63. 违章作业是造成电务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提高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杜绝违章作业。
. 电务部门各单位应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行上岗作业。 65. 新职工及转岗=复工,改职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生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66. 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进,信号维修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动用设备,并立即报告电务段调度。
67. 对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信号维修人员应将确认的故障现象以及故障原因、(处理情况)登记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内,作为原始记录备查。
68. 信号工区是负责现场信号设备维修工作的基本生产组织,承担管内信号设备日常养护和集中检修工作,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69. 专业工区是负责信号设备、器材入所修工作的基本生产单位,承担管内信号入所修设备、器材(检修工作)。
70. “天窗”是指铁路列车运行图中不铺划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
71. 凡营业线行车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天窗”,不准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天窗”内无法完成的维修作业,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72. 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不受“天窗”,立即按规定办理(要点手续)克服设备隐患。
73. 维修工作计划应根据“信号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周期表”、“信号设备器材入所修更换周期及检修工时定额表”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及(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编制。
74. 工区应实行岗位责任制,信号工对分管的设备质量与安全负责,并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标准化程序,杜绝(违章作业)。
75. 当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薄》内登记停用设备。
76. 工区应定期徒步检查(地面信号)显示状态,及时调整显示距离不合格的信号机。 77. 必须认真执行铁道部关于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关于施工安全的规定凡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安排在“天窗”内进行
78. 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安全协议书所包含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79. 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竣工文件,经施工单位自验、电务段初验合格后,提出(请验报告)请求验收。
80. 测试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测试、掌握和分析设备(运用状态)指导维护工作,预防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用。
81. 由微机监测设备完成的测试项目,不再进行人工测试,未纳入微机监测的或微机监测设备故障时,进行(人工测试)。
82. 微机监测设备开通使用前,段电务试验室应对模拟量、开关量及测试精度进行校核,完成报警上、下限设置,并建立(原始档案)。 83. 微机监测统计分析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84. 电务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强化对影响行车、设备、人身安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严禁施工在(“天窗”点外)进行涉及既有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试验工作。 85. 凡停用信号设备的施工均应纳入“天窗”,临时应急施工或变更施工计划,应(按程序审批)。
86. 电务部门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安全和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87. 电务段进行影响行车安全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应联系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整治。
88. 设备开通后,应认真组织设备拆旧工作,施工单位应对拆除设备做出明确标识,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拆除。
. 电务段应加强对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监督和配合,制定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督。
90.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电务段签定,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91. 电务段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地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标定(防护范围),加强监管力度。
92. 各级电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联锁管理工作,全体信号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联锁纪律,(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行为。 93. 信号联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联锁管理,(工程验交)联锁管理,联锁关系(电路)变更以及科研项目试验的联锁管理等。
94.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公司)(批准)。
95. 各种监测.报警电路等必须与联锁电路安全隔离,不得影响设备正常使用,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随意借用(联锁条件)。
96.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准进行信号电路和联锁软件(修改)。
97. 应加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安全管理,坚持定期测试.登记制度,向车务部门明示,制定严格的卡控措施,纳入站细,规范(管理)。
98. 对信号电路图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处加盖图纸修改专用章,专用章应有“修改
文号,(修改人),修改日期”等内容。
99. 联锁试验应按《信号联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明确试验负责人,并严格执行(专人指挥),专人操作,专人监督的试验制度。
100. 联锁试验必须在“天窗”内进行,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联锁试验,必须在垂直“天窗”内进行。
101. 联锁试验时应填写试验记录,试验结束后,有关人员应在(试验记录)上签字。 102. 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危及安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103. 计算机联锁设备供应商对联锁软件的安全性终身负责,保证软件(联锁关系)的正确性。
104. 从通信、信号工程设备交付使用时起,(24h)内施工单位必须参加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105.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106.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显示距离不得少于(400米)。
107. (电话)闭塞法是当基本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108.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启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
109.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
110.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111.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大于或等于(50米)。 112.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大于等于(50米)的地点。
113. 在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mm)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114. 在进站端、出站端及区间适当地点设置点式应答器,必要时设置特定用途的(应答器)。
115.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000m)。 116.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显示距离应大于或等于(800 m)。
117.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的显示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 m).
118.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应大于或等于(200 m)。
119.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大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 m)。
120.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121.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
122. 遮断信号机距防护地点应大于或等于(50 m)。 123.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区段,预告信号机和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应大于或等于(800M)。
124. 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预告信号机和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
应大于或等于(1000M)。
125.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的距离小于(400M)是,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
126.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127. 信号传输线路,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应满足: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大于或等于(7000MM)。
128. 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应满足:在市区内大于或等于750MM,在市区外大于或等于2000MM。
129. 架空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路的距离应满足:在市区内大于或等于1000MM,在市区外大于或等于2000MM。
130.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应用分为外部服务网,内部服务网和安全生产网,采用纵深的综合防御体系确保安全,安全生产网骨干设备应采取( 冗余和备份配置),禁止安全生产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
131. 各站均须装设基本闭塞设备,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下列(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等三种。
132. 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自动闭塞区间,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时,车站值班员应在(交簿)内登记。
133. 在半自动闭塞区间,遇特殊情况时,车站值班员确认列车整列到达后,办理人工复原,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134.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其中视觉的基本颜色为(红色,黄色,绿色)。 135.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其中听觉信号包括(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136.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接近、、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137. 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接近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圴视为进站信号机为关闭状态。
138. 在新建铁路线上,新设尚未开始使用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暂用作防护车站时除外),可撤下臂板或将色灯机构向线路外侧扭转(90°),并熄灭灯光,作为无效。
139.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引导信号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及一个白色灯光―――准许列车在该信号机前方不停车,以不超过(20km/h)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140. 设有分歧道岔的线路所,当列车经过分歧道岔侧向运动时,色灯信号机应显示两个黄色灯光;当分歧道岔为18号道岔时,显示(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
141.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时,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142.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道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时,并发出音响通知。
143. 道口自动通知(含无线道口报警)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灯光)显示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144. 有人看守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145.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在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146.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 147. 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148.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就设(调车表示器)。
149.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150.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151.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152. 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153.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1.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155.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就装设(脱轨表示器)。 156. 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157. 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 158.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
159.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160.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间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161.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162.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技术设备,由(铁道部、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 (二) 判断题
1.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低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2.人身伤亡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工伤事故用三个用语是同一个概念,都是指有关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
3.《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行业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重大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违反这一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暴力拒绝、阻挠检查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8.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10.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11.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地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
1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13.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这样有利于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14.《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15.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1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7.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8.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9.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20.《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1.当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用人单位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受。(√) 22.保护接地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高压(×)
23.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构通道岔假表示(×) 24.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
25.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 26.冬季室外作业时,戴任何防寒帽都可以。(×) 27.双人作业时可以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28.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29.电缆进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电力电缆可以与信号电缆同沟敷设。(×) 30.严禁用汽油、酒精等擦拭设备的电气接点。(√)
31.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的处所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32.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在确认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连接良好后,方准开妈作业. (√)
33.紧急情况下,可以从车辆下或车钩处通过. (×) 34.检修作业完毕后,可立即接通电源. (√)
35.一侧列车通达时,可以在另一侧股道继续工作. (×) 36.停电作业完毕后,可立即接通电源. (×)
37.电务设备地线必需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 38.停工号人员作业时必需确认地线接触良好. (√) 39.道岔挤切销折断不会造成道岔分离. (×)
40.在紧急情况下可能甩开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41.严禁未登记要点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 42.严禁在微机监测计算机上运行无关软件. (×)
43进站信号机两个黄色灯光表示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通过. (×)
44.在列车运行速度v<160km/h的提速区段,“天窗”点外禁止设备巡视. (×) 45.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 46.铁路平交道口的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 47.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铁路动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
48.自动闭塞区间方向相邻的两架信号机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闭塞分区的分界线. (√)
49.基本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应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采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50.根据《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关于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规定,各种数据存储介质和调试用计算机在接入网络前不必经专用计算机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51. 根据《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关于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规定,不必及时升级计算机系统软件漏洞补丁,就可以保证计算机可靠运用。(×)
52.严禁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中使用无关软件,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网络相连,确需与其它系统相连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批准。(√)
53.其他系统或设备必须与信号专用计算机系统相连时,不必采用安全隔离措施,基本不影响本系统的正常使用。(×)
.应加强机房管理,杜绝因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网络故障。(√) 55.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
56.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57.进站色灯信号机两个黄色灯光表示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超过该信号机,经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通过。(×)
58.计算机联锁在现场模拟联锁试验之前,电务段应进行全面的联锁仿真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
59.计算机联锁设备试验应进行同步故障倒机及人工切换试验。(√) 60.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
61.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TDCS、CTC等系统,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运行。(×) 62.TDCS、CTC应实行系统冗余,局部故障有时可以影响整个系统。(×)
63.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电务人员应负责其完整。(×)
.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车务部门加封。(×)
65.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
66.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67.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进路信号机不能开放。(×)
68.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 69.自动闭塞区段的车站,办理发车前不应向接车站预告。(×)
70.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区别。(√)
71.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
72.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73.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74.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和“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75.电务工作人员可以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但不可以代替行车人员转换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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