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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租车规制必要性分析

来源:爱问旅游网
网络约租车规制必要性分析

作者:马丽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6期

网络约租车规制必要性分析

马 丽 国家行政学院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

摘要:网约车服务能提升出行效率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网约车的规制问题引发热议,网络约租车的运行是完全交由市场调节,还是需要纳入规制框架,网络约租车规制的必要性问题亟需论证。

关键词:网约车;市场失灵;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4-0-02

借助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终端诞生了网约车这一新业态,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车主和乘客间的快速匹配,极大的提升了出行效率。网约车服务能提升出行效率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网络约租车的规制问题引发热议,在探讨“如何规制”之前,“是否有必要规制”这个问题更为重要。网络约租车的运行是完全交由市场调节,还是需要纳入规制框架内,涉及、市场的活动边界,网络约租车规制的必要性问题亟需论证。

一、传统出租车市场管制的必要性分析

传统的出租车市场无法自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道路资源的稀缺性,出租车数量受到控制,供需之间不能完全匹配;二是出行消费受到时空约束,面临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性;三是服务具有非后效性特点,缺乏优化服务质量的激励等等问题。由于上述特征的存在,出租车的纯市场调节机制是失灵的。

通说认为,规制可以矫正市场的负外部性,规制是在微观层面上对经济的干预,按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活动进行。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对传统出租车的管制模式偏重于经济型规制,对出租车市场主要进行三类管制:数量管制、价格管制、服务和安全标准管制,意图在于用数量管制解决路权资源的稀缺性,用价格管制解决服务随机一次性问题,用服务和安全标准管制解决服务的非后效性问题。

虽然建立出租车管制的初衷是好的,但管制的结果却导致了出租车市场垄断,违背市场竞争机制,在纠正市场失灵的同时也产生了失灵,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数量管制和严格的准入审核造成出租车公司的垄断运营。 严格的准入和数量管制使得出租车牌照成了稀缺资源,价格一路攀升,出租车公司攫取垄断暴利,漠视司机权益,出租车司机“份子钱”却随之上升,愈发成为城市的弱势群体。出租车垄断带来的服务断崖式下跌,在生存压力下,司机难以估计服务质量。①二是产生管制俘获现象。管制俘获理论是20 世纪70 年代兴起的一种管制理论,即管制一开始是为了满足公共福利需要而产生的,而最终管制机构却被产业所控制②。芝加哥经济学派的斯蒂格利茨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管制俘获”。以出租车公司为代表,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利用寻租活动“俘获”管制机构,诱使运用公共权力制定对其有利的管制策略,地方部门与垄断集团利益联盟固化已牢不可破,管制最终沦为维护特定利益集团利益的工具。三是黑车泛滥引发公共安全问题。由于出租车市场供需不匹

配,黑车成为公共出行无奈的选择。黑车泛滥,且游离于监管之外,带来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虽然一再严厉打击黑车市场,但因供求失衡屡禁不止,监管显然收效甚微。

二、网约车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约车服务的出现,动摇了传统出租车管制的基础和方式,较之行政许可,网约车平台对车辆、司机的管理更加安全有效,通过司机背景调查、人像认证、计价透明化、紧急求助等措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克服了传统出租车市场管制的外部性,有力的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表现如下:

1.缓解城市交通供需不平衡

大城市交通具有潮汐特点,高峰期乘车需求大,打车难问题突出。但是不可能按最大需求量发放出租车牌照,否则在闲时段会造成严重的资源闲置,而网约车的出现,增加了客运车辆的供给,缓解出行压力,及时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2.降低了出租车交易的约束性

消费者通过打车软件发布需求信息,在时间、空间方面有更大的选择权,极大的降低了出租车时间、空间消费的约束性,消费者可以事先预定出发时间与地点,消费决策往往并非是理性经济人的最优决定。

3.避免服务的非后效性

网络约租车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控制服务质量,打车软件能精确记录每一次交易的过程,包括车辆、司机、路线以及运价等信息,且乘车结束后,乘客可以根据乘车体验、服务质量作出等级评价,平台根据评价信息以奖励或补贴形成激励机制,促使司机提升服务质量,有效的保护司乘双方的权益,极大的缓解了传统巡游车信息不对称问题。

网约车的出现能缓解出行压力,降低空驶率,满足多元需求,让出行更美好。正因为网约车有着上述诸多积极作用,没有在法律上予以禁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必然能完美的调节而不需要规制,应审慎考察网络约租车及其运营的客观状态,全面分析市场机制调节的效果,探讨规制的必要性。

在讨论网络约租车规制的必要性时,笔者主要考量网约车运营是否存在市场失灵的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垄断、权益侵害等问题。③

4.负外部性分析

由于道路资源的稀缺性,网约车等新的出行模式,在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对城市的交通拥堵也产生一定影响。④因此,专车的运行有着负的外部性,若不受地接入,很有可能加剧高峰时段城市道路拥堵,降低城市道路的通行效率,特别是异地牌照车辆纷纷涌

入大城市接单,不利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剧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问题。

5.信息不对称分析

信息不对称也是市场失灵的一个表现,互联网+看似使得信息传递更为便捷、充分,专车平台看似使得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很大程度改善,服务质量的评价也有了一定改善。但是网约车模式矫正了一部分信息不对称,也催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⑤

网约车的服务仍非一个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司机和乘客在互相选择时,受时空分布,挑选的是范围有限的司机,制约了竞争的完全性与充分性。手机App提供的司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可能不充分、不准确,司乘个人信息的搜寻,需要付出额外成本。

网约车的运输服务,安全是基本要求。网约车平台大量接入非营运私家车,司机背景缺乏实质性审查,安全服务培训缺失,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存在运输安全隐患。在这方面,平台自我规制因缺乏激励和约束而不能奏效,而有效的规制则可以降低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对安全进行审查的风险。

6.垄断问题分析

各类约车平台曾多达40余款,后来平台进入整合期,趋向于集中化经营,渐具备传统垄断的形式外观。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后,滴滴平台在移动出行市场已经初步具有垄断地位,成为业内的“超级平台”。一旦平台取得垄断地位,可能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以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占领市场后以不公平的高价提供服务。未来规制应转向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7.权益侵害

网约车平台对乘客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仍较薄弱。平台对司机、车辆准入目前仍为形式审查,一些不符合车辆、驾驶员准入标准的司机借用网上购买的他人信息可以轻松通过平台审核,乘客乘车安全仍留有安全隐患,甚有恶性事件见诸报端;部分司机未经过专业培训,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术欠佳,乘客安全存在隐患;APP内的乘客投诉程序出现空转情况,投诉后处理率低,处理结果差强人意。此外,网约车新型保险类型缺失,接入网约车的私家车大多办理非营运类保险,而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交强险、商业险并未将车上人员纳入保险赔偿的范围,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网约车乘客的人身、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综上所述,传统巡游出租车因信息不对称产生了管制的需要,但的管制却产生了寻租和垄断。网约车冲击了传统出租车的监管,却也产生市场失灵问题。网约车服务攸关公共安全和司机、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系提供公共服务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规制显然是必要的,不允许任何平台在不受法律约束下运营,但也不能无视科技发展,在科技时代面前固步自封。但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保障公共安全取得平衡,则是未来实施管制时必须慎重考虑的。

注释:

①参见张国华:是时候打破出租车垄断了,腾讯科技http://tech.qq.com/a/20150114/018002.htm.

②参见李健,管制俘获理论最新进展评述,珞珈管理评论2011 年卷第2辑.

③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章

④参见《高德:2015年中国主要城市交通分析报告》,来源:http://www.useit.com.cn/thread-11939-1-1.html.

⑤陈越峰:《“互联网+”的规制结构—以网络约租车规制为例》,载软法与互联网法治2016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陈越峰.“互联网+”的规制结构—以“网约车”规制为例[J].法学家,2017(1).

[2]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学研究,2016(2).

[3]吴韬.网络约租车监管的制度逻辑[J].财经法学,2016(2).

[4]方俊.网约车的规制困境与法律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2017(2).

作者简介:马 丽(1984-),女,河南开封人,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生,河南大学民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公共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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