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情况
被列入经营异常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
名录原因
申请移出经营异 常名录的理由
被委托人信息
企业信息的;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已按规定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录日期 营异常名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表 名 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规 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
被列入经
□已按规定更正企业公示信息;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
或者
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姓
名
□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签收受理回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企业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
签
名、盖章 企业须提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A4纸、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 3.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4.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材料(如因失联列入异常名录的,应提交已办理地址变更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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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重新取得联系的相关证明;如因未报年报列入异常名录,应提交补报年份的企业年度报告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
说明: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提交材料的,不需要填写被委托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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