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问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浅析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浅析

来源:爱问旅游网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浅析

【摘要】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应试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弊端,而美、英、德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既注重法律职业的实践的训练,也并不忽视理论课程的学习,这可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

【关键词】 法学教育 现状 比较 改革

改革开放以來,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快速发展,再加上全球化的环境以及新兴科技与法律学科整合的社会需求,使得大学法学院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人的培育过程,成为被改革的对象。然而当下之中国究竟需要怎样的法律人?应以怎样的法学教育方式來培育出当今社会需要的法律人?对于我国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的走向,到底是维持现行大学法律教育,还是借鉴美、英、德之法学院制度?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急待解决的难题。为此本文拟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入手,在对国外法学教育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能有所助益。

一、我国法学教育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很大进展,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已经从1976年的8所上升到2010年的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数量已经从改革开放前不足1000人发展到2010年超过30万人。[1]从而大大改变了长期以来缺乏足够的法律执业人员,已有的法律执业者文化素质低的状况,为推进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

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文化素质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法官的数量已经从1981年的6万人发展到现在的19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法官达到70%以上;检察官的数量从1986年的9.7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2.6万人,2006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检察官达到67%;律师数量从1981的8千多人发展到2009年的16万多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律师达到70%以上。[2]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随着法律工作者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职业准入考试制度的发展,我国法学院的学生多以国家司法考试为目标,变成以考试来引导法律的学习,几乎所有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必修科目都是以国家司法考试所列的十四门科目为本科教学的核心主干课程,各大专院校的法学院系的必修科目跟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几乎是相同的。虽然我们这些年与环境保护、社会安全、世贸组织等有关的法律都有很大的增订或修改,但是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科目几本不随社会法律现实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因而法律院系的学生很少有机会认识新兴的法律领域,即使有的法学院系开设了这些新的法律课程,但一般法学院学生学习非司法考试的科目的意愿也非常之低落。从而导致我国法法学教育很大程度变成了司法考试教育,成为一种应试教育,而非真正的法律职业教育,再加上国家司法考试的低录取率,使得以参加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最后目标的法学院系学生,在大学法律院系学习时,以准备司法考试为其学习重心。正因为这样的结构性缺失,也使得学习和实践脱节。

二、国外的比较

要进行法律人培养的研究,则需在研究方法上,纳入更多法律科际整合的研究方法与理论诠释,在这方面,美、英、德等发达国家关于的经验可为借鉴。

(一)美国的学士后法学职业教育。美国法学院针对具有多元专业知识背景的成年学生开展学士后或称为研究生层次上的法律实践教育,正如richard stithh 所说:“美国的法学院主要关注法律实践,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这种教育可以被称作是职业的,而非学术的。”[3]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主要的特征:就是以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目标, 法律职业人由私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组成,而法官往往是在多年从业、实务经验丰富、品行良好、得到相应法律职业管理机构推荐的律师中选任,检察官则是国家雇佣的律师, 与私人执业律师地位相同, 因此,美国法学教育拥有一个明确的职业目标即培养律师。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以此为出发点,美国法律教育自然极其重视实践教育。具体方式为:即将学生设想为一个肩负为当事人服务的任务的出庭律师,围绕这个目的,培养学生的口头辩论、逻辑分析及写作等看起来对美国律师极端重要能力,法律诊所、两造对抗等法律教育方式被系统地开发出来。目前各法学院在课程的设置上,主要讲授历经数十年的基本课程,如一年级设置的、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刑事实体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而在二三年级,为了体现全球化趋势及强调科技发展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其提供的的课程,主要为公司法,商法、

证券交易法、税法及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法等,在教学模式上,既有理论课程,也有凸显出各个法学院不同风貌的实务模拟课程以及小班制的专题研讨课程,而教学方法上主要采用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方式,在教授和学生之间展开对话与讨论,在注重诉讼实务的基础上,尝试启发学生学习处理在现实世界里所面臨的各种庞杂的事实问题,并且学习如何从其中抽丝剥茧找出以及评估可能的解决方案,藉由传统之苏格拉底式之教学法及书面与语言沟通的模拟习作、实习课程甚至提供校内或校外短期的实习工作等教学方式,使学生们能因此瞭解学术能因此瞭解学术如何能与实务相结合,以就帮助学生做好适应迈入就业市场多样化的需要。[4]

(二)英国的法学通才教育。英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并不以培养司法官、律师为主要目标进行教学,因此其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出多样化与丰富性。比如除了在二三年级需要学习的法律实务课程外,其还会开设与外国法律相关的德国法、法国法,还会开设工业关系、莎士比亚与法律,环境法,以及一些跨领域的法律课程:当代法国:语文及社会。[5]这些课程的开设对于学生学习法律专业以外的知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将不同领域的知识带给法律系的学生,帮助他们拓展视野,不仅使学生学到必备的知识,还能从多角度对议题进行思考。为了使学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与外在环境变化相应,使学生与社会,如在金融海啸过程中增加关于金融服务条例这上与金融业有关的课程,而为了与保护海洋环境资源与人类安全等热门议题进行直接回应,有的大学也开设了法、全球化与环境等这

类课程,[6]这不仅满足了学生应对社会环境变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使学生不会因为课程本生而使法律专业学习与社会割裂开来,从而避免学生与社会脱节。

(三)德国分阶段的法学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是以使接受法律教育的人能够具有担任法官的能力为主。只有取得担任法官的资格,才能从事其他法律职业。根据德国法官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人在大学学习并完成第一次考试,实习役后,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取得法官的能力。依据该条规定,德国法学教育,是以司法部门为主导的两阶段方式,即分为基础教育和职业预备期两个阶段。在基础教育阶段,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公立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进行学习,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学生进入法学领域,使其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因而在课程的设置上,既有由教授主持,学生发言的专题讨论课,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也设置了就相关领域中的案例进行讨论的练习课程,使学生较早接触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学习完成后进行第一次考试,为了避免法学院学生为应付司法考试而轻视本科教育的弊端,规定第一次考试由占总成绩百分之七十的法律国家考试和占总成绩百分之三十的法律学校考试两部分组成。只有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方可进入法学教育的第二阶段,即职业预备期,在此阶段主要由、、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对学生进行法律实务训练。从而实现学术和实践的衔接和统一。在见习期结束以前,学生必须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只有通过这次考试,才可能成为一名完全法律人。这种将职业素质培养

融于法学教育的,正是德国的特色所在。这种两阶段的培养方式,一方面使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听课学习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知识;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学实践性较强的特点。这种下培养出的人才可以较快适应现实的法律工作,同时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7]

三、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期许

总的来说,美国、英国、德国的法学教育虽然各有不同,但其教育既注重职业教育,也强调理论素养的培育。而我国由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和理念及实施方案等重要问题均未形成共識,甚至缺乏深入持久的探讨,这使我国法学教育的长远发展受到影响。

因此,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要立足于职业教育,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为目标,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而严格的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但另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也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我们也应该注重法学教育的理论学习,即以法律教科书教学为主,从整体法律体系出发,通过法学基本理論和法条的系统讲解、研讨,使学生获得对法律制度框架、制度原理及其实现方法的系统化基本知识。与此同时也应避免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成为空洞口号,不重视培养实践能力,实战技能教育短缺。 总之,我国法学教育理念不仅在于培养法律职业精英,还需为社会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这应该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终方向。

参考文献:

[1] 参见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14962115.html,2011年8月8日

[2] 参见《人民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最高人民网站,

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105/t20110525100996.htm,2011年8月8日

[3] richard stithh, can practice do without theory?differing answers in western legal education,80 archiv fur rechts-und sozialphilosophie 427(1994). [4] charles r. irish :u.s. legal education, status and outlook,黃铭辉译,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169期. [5] 剑桥大学法学院,

http://www.law.cam.ac.uk/about-history.php,2011年8月8日. [6] 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

http://denning.law.ox.ac.uk/members/about.shtml,2011年8月8日.

[7] 参见吴越:《德国司法考試一瞥》,载《法制日報》2003-10-23.wanggang:《德国国家司法考試》,2008/9/10,http://wang

gangstagebuch.spaces.live.com/blog/cns6e278ec995d04fab!69

0.entry,2011年8月8日

作者简介:杨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wee.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