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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承揽关系的答辩状

来源:爱问旅游网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九芳,女,汉族,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

答辩人:毛金,男,汉族,出生年月:地址: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徐永平,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木建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针对原告提出的“雇佣木建车从事玻璃刻花工作”答辩如下:

首先,原告提出“两被告承接位于某区水岸小区2幢3单元1101室(以下简称1101室)的房屋玻璃装修工作,并雇佣原告木建车从事玻璃刻花工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两被告从事玻璃买卖生意,因无法提供1101室户主所需的玻璃,于是向原告购买该种玻璃。而原告木建车是个体工商户户主,其主营业务为经营各种玻璃,因此原告和两被告其实仅仅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而原告之于该1101室户主则是原告按照1101室户主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一定的工作,即玻璃的拆卸工作,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承揽关系,并且独自承担风险。

其次,原告是个体工商户户主,其主营业务为经营各种玻璃,对于玻璃的买卖,从玻璃的售出到安装是玻璃买卖中卖方本身的义务,即买卖并安装到户才是该买卖关系的完成,因此,该玻璃窗为原告所装,买卖合同达成。其后出现玻璃拆卸事项,则原告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拆卸工作,则与户主产生承揽关系。

再次,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

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劳动。而在报酬的支付的方面,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综上,对于木建车为1101室户主拆卸并清洗玻璃窗一事,是原告木建车与户主产生的一种承揽关系,并非依附于被告的从属性劳动,而是一种劳动,即完成玻璃拆卸工作。

二、针对被告口供提出的“我跟他是生意合伙人的关系”答辩如下: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毛金为个体工商户户主,并非与木建车合伙而形成合伙企业,因此可以得出,木建车并非与毛金合伙关系,而仅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被告毛金在笔录中提出“我做玻璃生意的,木建车帮我的玻璃上面雕花”。因此,原告做所的也仅仅是玻璃的加工美化,完成一道工序,并支付于原告加工费用。因此两人也并未存在雇佣关系,仅仅只是生意上的友好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即原被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能证明其主张。恳请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湖州市某区区人民

答辩人: 九芳 毛金

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徐永平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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