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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培训教材(建筑)

来源:爱问旅游网
施工图审查培训教材(建筑)

摘要: 建筑设计是房屋建设工程的“龙头”专业,是质量控制的首要部位。建造房屋的目的是要满足人们的各种使用要求和物质与功能的需要。但是这些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为前提,同时不影响大众利益,不破坏周围环境。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就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篇 建筑部分 一、总则

建筑设计是房屋建设工程的“龙头”专业,是质量控制的首要部位。建造房屋的目的是要满足人们的各种使用要求和物质与功能的需要。但是这些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为前提,同时不影响大众利益,不破坏周围环境。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就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珍贵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下面就根据强制性条文精神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二、建筑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

1.编制依据: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规划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3.施工图深度: 1)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 编制依据:

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 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 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 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 节能设计: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 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 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 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 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 进、排风口的布置。 (8) 室内外装修做法。

(9) 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图纸基本要求

(1) 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 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 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等清楚。

(4) 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楼梯安全性要求: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通则4.2.1--二>。

(2) 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住规4.1.2>。

(3)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通则4.2.1—五>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图1-a)

(4) 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图1-b)<通则4.2.1—d三>。

(5) 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通则4.2.1—三>。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住规4.1.3>

(6) 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通则4.2.1—五,住规4.1.3>

2.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通则4.2.4、住规4.2.3>

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住规4.1.3>

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

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涉及安全问题。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此外,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则4.5.2—四>。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住规3.9.1>。这比《通则》的规定有所提高。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

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左右即可,但是这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住规3.9.1>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4.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通则4.7.1—四>。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通则4.4.4—四>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

6.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通则4.9.1—五>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通则4.8.1—三>

(二)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四、室内环境设计

室内环境设计包括:热工、节能、照明、隔声与噪声限制等方面。 (一)热工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

(二)节能,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2001及重庆的规定执行。采取节能措施,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因此,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等,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详强制性条文3.0.3、4.0.3、4.0.4、4.0.7、4.0.8、5.0.5、6.0.2各条>

(三)照明

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

筑,如图书馆、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必须满足有关照度标准的规定。(详强制性条文GBJ133—90,2.2.1条,托幼规范4.3.3.条,中小学规范,7.2.2、7.2.3 条)。

(四)隔声和噪声限制

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详强制 性条文:住宅3.1.1、3.2.1、3.2.2、学校:4.1.1、4.2.1、4.2.2、医院:5.1.1、 5.2.2、旅馆:6.1.1、6.2.1、6.2.2。 五、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一)地下工程防水

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GB50108—2001要求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第3.2.1条>。

3.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第3.2.2条> 4.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第3.3.1条>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

(2) 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第4.1.条>。 表4.1.3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工程埋置深度(m)设计抗渗等级 <10 S6 10~20 S8 20~30 S10 30~40 S12

注:(1)本表运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二)屋顶防水设计

屋顶是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能抵御自然界各种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首先是能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其中,防止雨水渗漏是屋顶的基本功能要求,也是屋顶设计的核心。

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屋面工程技术规程》(GB50207—94)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及防水耐久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均有不同的设防要求,详见下表。

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要求 项目 屋面防水等级 Ⅰ Ⅱ Ⅲ Ⅳ

建筑物类别 特别重要的民用建筑和对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使用年限(年) 25 15 10 5

防水层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应选用三毡四油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沥青防水涂料、刚性防水层、平瓦、油毡瓦等材料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沥青防水涂料、波形瓦等材料

设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且只能有一道厚度不小于2mm的合成高分子涂膜。 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卷材,也可采用压型钢板进行一道设防 一道防水设施,或两道防水材料复合使用 一道防水设防

其次,屋顶应能抵御气温的影响。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气候相差悬殊,通过采取适当的保温隔热措施,使屋顶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以便给建筑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也是屋顶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通则第4.4.2条二>

3.屋面排水设计要合理,如:排水是否顺畅,排水坡度是否合适(卷材、刚性防水最小坡度2%,檐沟纵坡不小于1%。沟底落差不超过200mm)、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等。

三、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墙面、顶棚要有防水、防潮措施。 六、障碍设计

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

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第7.1.2条>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

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当坡度小于1/12时。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4.居住建筑走廊 ≥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两辆轮椅互通。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5.对无障碍其他设施的设计,详《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部分的规定。 七、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1> 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3.2.4>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3.3.2>

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3.3.3> 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3>

6.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

(1)净高≦2.40m,局部净高≦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2>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3.6.3>(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2>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3.7.3>

9.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1>

10.住宅的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前面已述,详住规3.9.1、4.1.2、4.1.3、4.1.5)。

1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 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 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4.2.3>

13.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4.2.5> 1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5.4>

15.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1>

16.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1>

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2)

18.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4> 19.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0.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5.1.5>

(二)宿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宿规3.2.5条)

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宿规3.5.3条) 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

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

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 2.1.1条)

2.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4条)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7条)

4.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第3.1.8条) 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 其它房间 1/5 1/6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6.5条)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3.6.6条)

7.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7.2条一、四)

(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四)

8.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第3.7.3条一)

9.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第3.7.4条) 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 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3.7.5条)

1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 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4.2.3条)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在总体环境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方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多方面均应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少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遵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要求。

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2.1.1条三、五)

(1)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就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 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 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三)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五)

2.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第2.3.4条> 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2)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 课桌后沿与黑板的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 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4.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四) 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第4.2.11条)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5.3.2条二、五)

(1)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 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五)

8.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9.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表7.1.1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

最低值(%) 玻地比规定采光系数

的平面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 1.5 1:6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 1:6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1.5 1:6 机台面 琴房 1.5 1:6 谱架面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1.5 1:6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 1:6 桌面 饮水处、厕所、淋浴 0.5 1:10 地面 走道、楼梯间 0.5 地面

注: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练功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10.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3.2条) (1) 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2) 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3)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三)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6条一、二)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 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11条二、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0条二、四)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 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第3.2.12条) (1) 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 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2)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3)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

(1)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 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 反应的涂料。 (四)饮食建筑

为保证饮食建筑质量,使之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的规定:

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2条)

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2.0.4条)

3.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7条一、四)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 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一)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四)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3.3.3条 一、二、三、四)

(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 细加工是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二、三)

(1) 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 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二)

(2)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 过滤器应便于情况和更换。(三)

6.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第3.4.1条)

(五)汽车库

汽车是现代化主要交通和运输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大量进入城市。为了解决群众性的大容量停车、存车问题,将修建大量汽车库。对于汽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3.2.1.1) (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3.2.1.2) (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3.2.1.3) (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1.4) (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 施。(3.2.1.5)

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第3.2.8条)

3.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作消声处理。(第3.2.11条)

4.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第4.1.6条)

5.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第4.1.7条)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表4.1.7 坡度 通道形式

车型 直线坡道 曲线坡道

百分比(%) 比值(高:长)百分比(%) 比值(高:长) 微型车

小型车 15 1:6.67 12 1:8.3 轻型车 13.3 1:7.50 10 1:10 中型车 12 1:8.3 大型客车车

大型货车 10 1:10 8 1:12.5 绞接客车

绞接货车 8 1:12.5 6 1:16.7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6.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1.8)。(第4.1.8条)

7.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第4.1.9)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表4.1.9 车 型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 4.50 小型车 6.00

8.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第4.1.13) 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 表4.1.13 车 型 最小净高(m) 微型车、小型车 2.20 轻型车 2.80

中、大型、绞接客车 3.40 中、大型、绞接货车 4.20

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9.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第4.1.19条)

10.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 间或存放的库房。(第4.2.13条)

11.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 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档水槛(第4.2.14条)

(六)医院建筑《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规定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2条)

2.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2.2.4条)

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小于二台;当病房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第3.1.4条一)

4.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6条)

5.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第3.1.14条三) 6.儿科病房: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第3.4.11条五)

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1条)

8.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第3.5.3条) (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 对外出口。

9.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3.7.3条)

10.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京戏符合下列规定:(第3.8.2条) (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置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 流不受扩散污染。

11.核医学科防护、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 1m的距离。(第3.8.4条三)

12.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第3.17.4条) 13.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第3.17.4条 14.楼梯(第3.1.5条(二)、(三))

(1) 医院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 于0.16m。(二)

(2)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三)

15.室内设施中,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第3.6.5条三)

施工图审查培训教材(结构)

施工图审查培训材料(结构) 重庆市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人员 资格培训讲义 (结 构)

第一讲 建筑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构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结构计算书和设计图纸。结构计算书用于内部归档和施工图审查。

1.2 结构计算书

1.一般情况下,结构计算书应有手算和电算两部分内容,较简单的工程也可仅有手算计算书。

2.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构件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内容应完整、清楚、整洁、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数据要有可靠依据,引用的图表和计算公式应注明来源,构件的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3.用电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

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经过有效鉴定,电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认可,总体输入信息、几何简图、荷载简图、配筋简图及各种计算结果输出应整理成册。

4.用标准图时,应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和选用工作。 5.采用重复利用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尤其是地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算和修改。

6.所有的计算书应校审(留有校审痕迹),整理成册,设计、校对审核人 分别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1.3 图纸目录

应按图纸序号排列,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重复利用图或标准图,在目录的首页上应有项目和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的署名及签字。

1.4 设计说明

每一单项工程应编写一份设计总说明,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设计总说明。简单的小型单项工程,设计总说明的内容可分别写在基础平面图和结构平面布置图上。

设计总说明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本工程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如已批准的初设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主要设计规范等。 2.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3.图纸中标高的单位、尺寸的单位。 4.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

5.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场地类别、地基土的液化等级。

6.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

7.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扼要说明有关地基概况,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措施及有关技术要求。

8.对不确定或有可能改变使用功能、与荷载规范取值不同、荷载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有特殊设备等应注明该楼面所取荷载标准值,一般情况按荷载规范规定取值。

9.所选用结构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强度等级、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的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长方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锚具种类、型号、预留孔做法、施工制作要求及锚具防腐措施等,并对某些构件或部位提出特殊要求。

10.对水池、地下室等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说明抗渗等级,需作试漏的提 出具体要求。

11.说明所采用的通用做法和标准构件图集;如有特殊构件需作结构性能检

验时,应说明检验的方法和要求。

12.施工中应遵循的施工规范和注意事项,如后浇带的设置,高楼与裙房施 工先后顺序,转换层,挑梁施工支撑要求,沉降观察等。 1.5 基础平面图 应绘出以下内容:

1.依据建筑底层或地下室平面图绘出定位轴线和结构需要的插入轴线。 2.基础外轮廊线与基础梁的位置、尺寸、底标高与定位尺寸,基础与基础 梁的编号,基础底标高不同时的放坡示意。

3.结构承重墙垛、柱的位置与尺寸、代号(当为混凝土结构时,此项可另绘平面图,并注明断面变化关系尺寸)。 4.地坑和已定设备基础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无地下室时±0.000标高以下的预留孔与埋件的位置、尺寸、标高。

5.沉降观测要求及测点布置(应附测点构造详图)。

6.桩基,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及桩承台的平面尺寸,桩的入土深度、沉桩的施工要求、试桩要求和基桩的检测要求,注明单桩的允许极限承载力值(桩位图宜单独绘制)。

7.当采用复合地基时,作为地基处理方法之一,一般由工程中标的有资质的地基基础公司按建筑结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设计人员宜提供上部结构和基础形式,并提出复合地基的处理范围、深度,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及压缩模量等参数和检测要求。

8.附注说明:本工程±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基底或桩端进入的土层及深度,基底及基槽回填土的处理措施与要求,地基的承载能力,以及对施工的有关要求等。

1.6 基础详图

1.刚性基础:应绘出剖面、大方脚、基础圈梁、防潮层,并标注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

2.扩展基础(即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应绘出平、剖面及配筋,标注总、分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基础垫层等。

3.桩基:除绘出承台梁剖面或承台板平、剖面、配筋、标注总、分尺寸、标高及定位尺寸、垫层外,还应绘出桩构造详图(可另图绘制)及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详图。

4.筏基、箱基:应按照现浇楼面梁、板详图的方法表示,但要绘出承重墙、柱的位置。当要求设后浇带时应表示其平面位置并绘制构造详图。对箱基和地下室基础,应绘出钢筋混凝土墙的平、剖面及其配筋,当预留孔洞、预埋件较多或复杂时,可另绘墙的模板图。

5.基础梁:按现浇楼面梁详图方法表示。

6.附注说明:基础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垫层材料、杯口填充材料、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其它对施工的要求。

注:对形状简单、规则的刚性基础和扩展基础,也可用列表方法表示。 1.7 结构平面布置图

1.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对于砌体结构(包括各种砖和其他砌块的砌体结构)与钢筋(骨)混凝土框架结构、底框结构的多层建筑,以及框架、框剪、剪力墙、筒体结构的高层建筑,均应绘制各层结构平面布置图及屋面结构平面布置图。具体内容为:

1)绘出与建筑图一致的定位轴线(可加入结构需要的插入轴线)及梁、柱、承重墙、抗震构造柱等定位尺寸,并注明其编号和楼层结构标高。

2)注明预制板的跨度方向、板号、数量及板底标高,标出预留洞大小及位置;预制梁、洞口过梁的位置和型号、梁底标高。

3)现浇板应注明板号、板厚、板面标高、配筋(亦可另绘放大比例的配筋图,必要时应将现浇楼面模板图和配筋图分别绘制),标高或板厚变化处绘局部剖面,有预留孔、埋件、已定设备基础时应示出规格与位置,洞边加强措施,当预留孔、埋件、设备基础复杂时亦可放大另绘。

4)有圈梁时应注明位置、编号、标高,可用小比例绘制单线平面示意图。 5)楼梯间可绘斜线注明编号与所在详图号。

6)电梯间应绘制机房结构平面布置(楼面与顶面)图,注明梁板编号、板的厚度与配筋、预留洞大小与位置、板面标

高及吊钩平面位置与详图。

7)屋面结构平面布置图内容与楼层平面类同,当结构找坡时应标注屋面板的坡度、坡向、坡向起终点处的板面标高,当屋面上有留洞或其他设施时应绘出其位置、尺寸与详图,抗震设防时的女儿墙构造柱的位置、编号及详图。

8)当选用标准图中详图时,应在平面图中注明详图索引号。

2.单层空旷房屋:有天桥(含吊车)的房屋应绘制构件布置图及屋面结构布置图,当支撑布置可选用标准图集时,应在图中注明其编号,否则,应绘制支撑布置及详图;无天桥的简单房屋,可将构件布置图与屋面结构布置图合并。

1)构件布置应表示柱网轴线关系,墙、柱、天桥、过梁、门樘、雨蓬、柱间支撑、连系梁等的布置、编号、构件标高及详图索引号,并加注有关说明等。

2)屋面布置图应表示柱网轴线关系(不绘墙、柱)、屋面承重结构的位置及编号、屋盖支撑系统布置及编号、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节点详图索引号,有关的附注说明等。

1.8 钢筋混凝土构件详图

1.现浇构件(现浇梁、板、柱及墙等详图)应绘出:

1)纵剖面、长度、定位尺寸、标高及配筋情况,梁和板的支座情况;整体浇 捣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应绘出曲线筋索形长度及锚固详图。 2)横剖面、定位尺寸、配筋;预应力混凝土中预应力筋的定位尺寸。 3)剪力墙可视不同情况增绘立面。

4)若钢筋较复杂不易表示清楚时,宜将钢筋分离绘出。

5)若有预留洞,预埋件时,应注明位置、尺寸、标高、洞边配筋及预埋件编号等。 6)曲梁或平面折线梁宜增绘平面图,必要时可绘展开详图。

7)对现浇结构的梁、柱、墙可采用:“平面整体表示法”绘制,纵、横向梁宜分二幅平面绘制。 8)补充说明:除总说明已叙述外的需特别注明的内容。

2.预制构件(预制梁、板、柱、墙等详图及复杂的预制梁垫)应绘出: 1)构件模板图,表示模板尺寸、轴线关系、预留洞及预埋件位置、尺寸、预

埋件编号、必要的标高等;后张预应力构件尚需表示预留孔道、锚固端等。

2)构件配筋图,纵剖面表示钢筋形式、曲线预应力筋的位置、箍筋直径与间距,钢筋复杂时宜将钢筋分离绘出;横剖面注明断面尺寸、钢筋规格、数量等。

3)附注说明:需作补充说明的内容。

注:对形式简单、规则的现浇或预制构件,在满足上述规定前提下,可用列表法绘制。 1.9 节点构造详图

1.按抗震设计的现浇框架、剪力墙、框剪结构,均应绘制节点构造详图(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通用详图集),如节点核芯区内配筋、符合抗震要求的钢筋接头和锚固、填充墙与梁、柱、承重墙的锚拉、构造柱与墙体的锚拉、女儿墙构造等。

2.预制框架或装配整体框架的连接部分,梁、柱与墙体锚拉等详图。详图应绘出平、剖面,注明相互关系尺寸,与轴线关系,构件代号、连接材料、附加钢筋(或埋件)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并注明连接方法以及对施工安装、后浇混凝土的有关要求等。

3.附注说明:需作补充说明的内容。 1.10 其他图纸

1.楼梯图:应绘出每层楼梯结构平面布置及整体剖面图,注明尺寸、构件代号、标高;梯梁、梯板详图(可用列表法绘制)。

2.预埋件:应绘出其平面、侧面,注明尺寸、钢材和锚筋的规格、型号、性能、焊接要求。

3.特种结构和构筑物:如水池、水箱、烟囱、烟道、室外管架、挡土墙、筒仓、大型或特殊要求的设备基础、工作平台等,均宜单独绘图;应绘出平面、特征部位剖面及配筋,注明轴线关系、尺寸、标高、材料品种和规格、性能。

1.11 建筑幕墙

建筑幕墙的结构设计一般由工程中标的有资质的幕墙公司按建筑设计要求进行,根据幕墙公司提供的图纸,结构设计人员宜审查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安全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建筑幕墙的结构设计文件应有:

1.按有关规范规定,幕墙构件在竖向、水平荷载作用下的设计计算书。 2.施工图纸: 1)封面、目录。

2)幕墙构件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注墙面材料、竖向和水平龙骨(或钢索) 材料的品种、材质、规程。

3)墙材与龙骨、各向龙骨间的安装、连接详图。

4)主龙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造详图及连接件的品种、材质、规格。 1.12 钢结构

钢结构施工图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单位据此完成构件制作图的要求。钢结构施工图的绘制可采用单线绘制的构件布置图及安装节点详图的方法表示。对于较复杂的结构构件,如桁架、格构式梁、柱、网架、支撑等,可补充绘制构件详图,注明所用钢材及连接件的型号、规格、性能。

图纸内容除同其他结构类似外,尚应有:

1.基础详图中应表达钢柱与下部混凝土构件的连结构造详图。

2.结构构件平面(包括各层楼层、屋面)布置图,注明轴线关系、标高、 构件的位置及编号、节点详图索引号等。 3.构件详图:

1)简单的型钢梁、柱可用统一详图和列表表示,注明构件尺寸、钢材型号、

规格、加劲肋做法、焊条型号、焊接方法、焊缝长度和厚度,连接节点详图,施工、安装要求。

2)格构式梁、柱、支撑应绘出平、剖面(必要时加立面)、与定位尺寸、总、分尺寸、注明单构件型号、规格,组装节点和其他构件连接详图。

3)空间网架应绘出上、下弦杆平面、关键剖面、与轴线关系、总、分尺寸,单构件型号、规格、控制标高、节点详图和安装就位详图、施工要求。

第二讲 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

1.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2.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查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3.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4.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5.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6.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 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不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7.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地荷载控制。

8.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型验算。

9.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10.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 条。

11.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 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12.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 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 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

13.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

范规定。

14.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 行抗震验算。

15.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 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第三讲 多层砌体结构、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 3.1 多层砌体结构 3.1.1 结构布置和设计

一、 房屋的总高度、层数是否满足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7.1.2条强制 性条文的规定。在层数和高度的计算方面应明确如下若干具体规定: 1.关于房屋总高度的计算,仍然沿用自室外地坪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标高,

或至檐口标高。此地所指室外地面为室外的自然地坪面。若高坡地面,则应从低处计算;同时,此地所指檐口为至平顶屋面的檐口高度;而不是坡屋面的檐口。

2.半地下室应从室内地面算起,即半地下室应作为一层考虑。当半地下室开有窗洞设有完整的窗井时,如窗井两侧的墙系由内横墙延伸至室外窗井,并有挡土墙形成封闭的窗井,此时已将半地下室的面积扩大,即可将半地下室视为上部墙体的嵌固端。同时半地下室的楼盖为现浇楼盖。此时可不将半地下室当作一层,此时的总高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起。

3.全地下室的高度计算,可从室外地坪算起。因为全地下室墙体基本埋于地下,楼盖顶板低于或高于室外地坪,且无窗洞时,可视全地下室在地震作用时与土体共同工作,而无动力放大作用。因此可以不作为一层计算。

4.对带搁楼的坡屋面的计算。总高度应计算到搁楼层山尖墙的1/2标高处。同时,应将搁楼层当作一层计算。 但搁楼的设置比较复杂,有的搁楼层高度不高,且不住人,只是作为屋架内的一个空间。此时搁楼层可不作为一层考虑。但有的搁楼层空间较高,设计作为居室的一部分,当然这样的搁楼层自然应当作为一层考虑。

亦有的搁楼在顶层屋面上,只占一部分面积,即只有部分搁楼作为居住或活动场所。此时搁楼层是否应作为一层考虑,

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如搁楼层占总的顶层面积的百分比;搁楼层的结构形式;搁楼层高度等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5.考虑到某些地区要求室内外有较大的高差,主要为防潮或其他用途,此

时在总高度计算时有可能超过规定,但层数上不超。因此,对室内外因功能需要而有较大高差达到600mm时,则在总层数不变的情况下,总高度可以增加1m。

6.对于横墙较少房屋,规范具体规定了在同一层内,凡开间大于4.2m的房间面积数超过本层面积的40%时,此时可认为该建筑为横墙较少的建筑。

对于此类建筑,房屋层数应降低一层,高度降低3m。

7.对于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一般指比教学楼等横墙更少的建筑,在整栋建筑中均为会议室或开间很大的办公或其它用房。考虑到此类建筑的结构力特性的改变,作为砌体结构主要的抗侧力构件的墙体过少。因此,对于此类横墙很少的空旷砌体结构房屋,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现再适当降低层数和高度。

二、房屋的最大高宽比、各层层高、变形缝的设置(位置、间距、宽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具体条文详见GB50011-2001第7.1.3条、第7.1.4条、第7.1.7条、GB50003-2001第6.3.1条、GB50007-2002第7.3.2条)。

三、纵横墙平面布置是否均匀、对称、对齐,若没有达到,是否采取加强措施。沿竖向是否连续、传力路线是否清楚。

四、抗震横墙间距是否符合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7.1.5条要求。

五、是否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结构体系,当墙体开洞较大或被竖向管道削弱时,是否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六、楼梯间的位置是否合理,对有错层、空旷大房间的特殊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50011-2001第7.1.7条、第7.1.14条)。

七、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7.1.6条要求,若未满足是否采取加强构造处理。

八、楼屋盖圈梁、构造柱、楼屋盖布置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50011-2001第7.3节、第7.4节、第7.6节)。 3.1.2 计算与构造

一、多层砌体房屋的静力计算和抗震验算是否符合规范有关规定,抗震验算是否按二个主轴方向分别验算;计算程序

选用是否正确。静力计算部分是否符合GB50003-2001第4节有关规定,抗震验算部分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5节、第7节有关规定。

二、是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墙体及其控制截面按规范要求进行砌体构件的高厚比、受压、受剪、局部受压承载力及抗震抗剪强度验算。

三、圈梁、构造柱的构造和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浇坡屋面及檐口受力是否明确。

四、悬挑构件是否满足抗倾覆计算并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是否明确要求了施工中悬挑构件拆除底模支撑的条件;女儿墙选型是否合理,构造是否可靠。

五、承重墙梁中托梁混凝土强度等级、纵筋配筋率,抗剪箍筋、抗剪扭箍筋、附加箍筋、吊筋、腰筋,墙梁支承长度、托梁纵向钢筋锚固、托梁上墙体材料、厚度等构造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六、预制构件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支承部位是否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七、局部薄弱部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3.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 3.2.1 结构布置和设计

一、 房屋总高度、总层数、高宽比是否满足规范限值规定。

二、底部纵横两方向的抗震墙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规定,转换层上下层侧移刚 度的比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质量中心与刚度中心是否基本一致。

三、转换层以上墙体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是否对齐或基本对齐,纵横墙是否竖向连续。 四、底部框架及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底部框架楼盖是否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

六、底层框架的梁、柱、剪力墙、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截面尺寸、柱轴压比,配筋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上部砖房的结构布置、圈梁、构造柱及墙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7.5节有关要求以及第2.1的有关要求。

3.2.2 计算与构造

一、结构抗震计算是否按规范规定进行,底层纵向、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是否按规范要求乘以增大系数并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结构的总体受力分析计算软件是否适合底框结构计算。

二、底层框架砖房的框架部分设计、计算和构造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讲 多层与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 4.1 结构选型及设计、重点审查内容:

一、结构类型是否满足最大高度限值规定要求,超限(超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体型规则性,但不能同时超)高层建筑是否经过论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50011-2001第3.4.1条、第3.4.2条),结构体系是否为双向抗侧力结构,其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主体结构是否避免了铰接(GB50011-2001第3.5.2条~3.5.5条)对非规则平面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抗侧力构件截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是符合规范要求(GB50011-2001第6.1.2条)。

三、竖向布置高宽比控制、结构竖向构件的上下连续性及截面尺寸、强度等级的变化是否合理,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部分的结构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楼板是否现浇,其厚度及配筋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50011-2001第6.1.14条,附录E)。

五、剪力墙部分框支剪力墙(GB50011-2001第6.1.8条、第6.1.9条),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布置、形式及间距是否合理;剪力墙结构及框支落地剪力墙和落地筒体的底部加强部位是否加强(第6.1.10条),落地剪力墙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框支梁是否按偏心受拉构件设计,转换层楼板是否采用双向上、下层配筋(附录E)。核心筒结构的高宽比,内筒与外筒间的距离,外筒柱距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GB50011-2001第6.1.4条)。当不设缝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七、转换层上下结构刚度变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转换结构选型是否合理可 靠。

八、异形柱框轻结构(框架结构、框架--斜撑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选用是否符合《重庆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

规程》DB50/5019-2001的要求。

九、地下室结构构件如地下室底板、侧墙、柱、顶板的设置和选用是否能保证高层建筑埋深的有效性,是否有利于水平力的传递;其强度及裂缝宽度能否满足规范要求。

十、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剪力墙、板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GB50011-2001第3.9.2条)、截面尺寸、配筋、配筋率、配箍率及配箍特征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抽查),柱、墙轴压比控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50011-2001第6.3第~第6.7节)。

4.2 计算和构造重点审查内容:

一、 应审查所有计算采用软件的名称、版本和编制单位。 二、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三、计算输入的结构总体信息是否正确;输入的荷载是否正确(抽查)。 四、时程分析对地震波和加速度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五、薄弱层部位判别验算及处理措施是否正确。

六、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结构的计算模型和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 七、结构计算分析判断:结构周期、振型是否属于正常范围之内,各楼层剪

力系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第5.2.5条),层间位移角是否满足规范规定(GB50011-2001第5.5节)。

八、当高层建筑由于高宽比超限、岩石地基上基础埋深不足等情况下必须进行抗倾复验算时,计算倾复力矩和抵抗倾复力矩是否按规范要求取值。(高规JGJ3-91第4.3.2条)倾震力矩取设计值,抗倾覆力矩活荷取50%,恒荷取90%,抗倾覆力矩≥倾覆力矩。

九、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承受的地震倾复力矩是否大于结构总地震倾复力矩的50%,如不满足,框架抗震等级的确定是否考虑了这一因素。(GB50011-2001第6.1.3条1款)。

十、转换层上下层的侧移刚度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GB50011-2001第6.1.9 条3款),上下结构的连接、转换层结构的截面、配筋和构造是否安全可靠。(高规JGJ3-91第5.4.3条及新高规报批稿第10.2.8条,第10.2.9条)。

十一、对计算输出的超筋超限信息以及其它异常信息的特殊处理措施是否恰当。

十二、梁、柱、剪力墙、连接节点,楼板的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结构薄弱部位在构造处理上是否采取加强措施。采用预应力结构是否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是否注明钢筋强度实测值的具体要求。(GB50011-2001第3.9.2条3款)。

十三、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部位是否按规范GB50011-2001第6.4.6条,第6.4.7条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其它构造边缘构件是否满足要求,小墙肢(h/b≤3)是否按柱设计,且箍筋沿柱全高加密。

第五讲 钢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 5.1 结构设计总说明 5.1.1对钢结构材料的要求

建筑钢结构采用的材料主要分为主材和辅材,其中主材主要指钢板、热轧型钢、冷弯薄壁型钢等;辅材指焊条、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及各种栓钉连接件等。

(1)对主材材料的审查

由于执行了新的钢材牌号标准,新修订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将原推荐使用的3号钢、16Mn、15MnV分别改为用钢的牌号Q235、Q345、Q390代替,同时新增加了Q420钢。

按照新的钢材牌号标准,Q345钢包括旧标准的5种钢材,即16Mn、12MnV、14MnNb、16MnRE、18Nb;Q390钢包括了旧标准的3种钢材,即15MnV、15MnTi、16MnNb;而Q420钢则包括了旧标准的2种钢材,即15MnVN、14MnVTiRE。Q420钢是这次规范新推荐的钢种,强度较高。虽然Q420钢的统计资料尚不够充分,也没有足够的使用经验,但其中的15MnVN曾用于九江长江大桥。

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允许在有可靠依据时采用其它牌号的钢材(如国外进口钢材),但要求应符合该国相应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在施工阶段应进行抽样复验。

对交货时有需要附加保证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须加以特别说明。 (2)对辅材材料的审查要求 ① 焊条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

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如Q235配E43型焊条,Q345配E50型焊条等。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且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根据《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焊条、焊丝、焊剂等采用的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等。 ② 普通螺栓

普通螺栓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C级》GB/T5780和《六角头螺栓》(A级和B级)GB/T5782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普通螺栓采用的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等。

③ 高强度螺栓

高强度螺栓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3633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高强度螺栓的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等。

④ 其它连接件(栓钉、锚栓等)

圆柱头焊钉(栓钉)连接件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T10433的规定。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45钢制成。

5.1.2 施工质量要求

(1)《钢结构设计规范》按焊缝的质量检验方法将焊缝分为三个质量等级, 规定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 态等情况分别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一般承重结构的焊缝质量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焊缝采用的质量等级。

(2)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依靠摩擦力传力,其摩擦面的处理方法直接影响到连 接的承载能力。因此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除应注明高强度螺栓采用的规

格、型号、强度等级等以外,还应注明摩擦面的处理方法。 5.1.3 对防腐及防火的要求

(1) 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等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和 除锈等级》GB8923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中应注明所要求的钢 材除锈等级和所采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规格及型号 等。

(2) 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 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对各不同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防火涂 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 通用技术条件》GB14907和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 质量要求等。

5.2多层与高层建筑钢结构 5.2.1 结构类型及适用高度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的主要对象是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其中明确规定了该规程的适用高度及结构类型。它考虑到了我国在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方面设计经验的欠缺以及高度过大带来的其它问题。原则上应该遵守。

5.2.2 钢结构体系及支撑或剪力墙的布置

多层及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结构体系主要以抗侧力结构的类型来划分,抗侧力结构可以采用支撑结构体系、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或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等。但不论采用何种抗侧力结构体系,都要求其布置、刚度及质量分布均匀对称。当多层及高层建筑钢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作为抗侧力结构时,剪力墙设计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及《钢筋

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的有关规定。

5.2.3 对结构变形的要求

(1) 高层建筑钢结构在地震作用及风荷载作用下的侧移不宜超过《高层民用 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的规定。对于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要抗侧力构 件的高层钢结构的位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 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的有关规定,但在保证主体结构不开裂和装修材料 不出现较大破坏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2) 高层建筑钢结构在水平脉动风作用下,其水平运动加速度应满足《高层 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对舒适感的要求。即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顺 风向与横风向顶点最大加速度应小于规范所给限值: 5.2.4 构件设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梁、柱、钢板剪力墙、组合楼板及支撑结构构件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的规定验算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及刚度。其中对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取值,应区分无侧移和有侧移框架结构,分别选取不同的计算长度值。

对抗震设计的高层钢结构,还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对强柱弱梁的要求。 5.2.5 连接节点设计

高层钢结构中梁柱连接节点、梁与剪力墙或支撑的连接节点以及柱脚节点的构造应与主体结构的计算模型(刚接、半刚性连接或铰接)相一致。对抗震设计的高层钢结构,还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强节点弱构件的构造要求。

5.3大跨度房屋钢结构 5.3.1 结构体系及支撑布置

在大跨度房屋钢结构中,一般网架及网壳结构属于空间受力的结构体系,结构的选型及杆件的布置应保证结构为几何不变,同时,还必须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

重型工业厂房及轻型门式刚架结构一般为平面受力结构体系。为了保证结构体系的空间稳定性,支撑系统的布置是关键。因此,应重点审查屋盖结构支撑系统和柱间支撑系统的布置是否合理、是否能保证整个结构体系的稳定性。同时,墙架系统的设置及构造处理亦应具有合理性。

5.3.2 大跨度钢结构力学模型的建立

网架与网壳结构中,当采用不同的节点形式或者不同的节点连接构造时,其计算模型应有所不同。此外,当进行有限元分析时,对支座约束的处理必须与力学模型相符。对轻型屋面结构,还应注意验算在风吸力的作用下,网架与网壳结构中的杆件若产生反号,侧拉杆的长细比应按压杆长细比控制。

5.3.3 网架及网壳结构的审查要点

1.网架及网壳结构的杆件及配件材料(如焊接球、螺栓球、套筒、封板、

锥头、高强度螺栓、顶紧螺栓等)应满足规范对其的相应要求。此外,还应审查焊缝金属材料与母材金属材料是否相匹配,防腐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网架及网壳结构的杆件计算长度取值与采用的节点连接形式有关,应满足规范要求。组成杆件应满足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及长细比的要求。

3.网架及网壳结构的连接节点是设计的关键,节点强度及稳定性应满足规范的要求,连接构造应保证传力的可靠,支座节点形式应合理,连接焊缝或螺栓应可靠。

5.3.4 重型工业厂房及轻型门式刚架结构的审查要点

1.重型工业厂房及门式刚架结构体系中框架梁、柱计算长度的选取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和要求,构件的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及刚度计算应满足规范要求。

2.重型厂房及门式刚架结构体系中檩条、墙架系统的布置以及与主框架连接节点的构造应合理。梁与柱的连接节点、拼接节点以及柱脚与基础的连接节点设计和连接构造应合理,并满足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5.4 幕墙结构

5.4.1 幕墙结构的骨架设计

幕墙结构构件在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位移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幕墙结构应按维护

结构设计,不应承受主体结构的内力,骨架采用的型材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组成幕墙骨架的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对横梁和立柱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厚度还应满足规范对最小壁厚的构造要求。

5.4.2 幕墙结构中玻璃及结构胶设计

玻璃幕墙使用的材料应采用安全玻璃。非抗震设计的玻璃幕墙,在风力作用下玻璃不得破损;抗震设计的玻璃幕墙,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幕墙仍可使用。幕墙玻璃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同时还需计算其温度应力,其最大应力值应满足规范要求。

用于连接幕墙玻璃与骨架结构的结构硅酮密封胶应采用与接触材料相容的材料,其黏结宽度及厚度应由计算确定并满足规范规定的构造要求。结构硅酮密封胶中的应力计算须考虑荷载或作用的短期和长期效应。

5.4.3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设计

幕墙结构的立柱宜直接连接在主体结构上,并使其处于受拉工作。幕墙结构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设计必须保证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连接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且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强度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5 玻璃屋顶结构

5.5.1 玻璃屋顶结构的骨架设计

玻璃屋顶的骨架结构在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位移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骨架结构一般按檩条设计,不应承受主体结构的内力,骨架采用的型材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骨架的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刚度等验算。

5.5.2 玻璃屋顶结构中玻璃及结构胶设计

玻璃屋顶使用的材料应采用安全玻璃,当采用半钢化夹层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时,夹层胶片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非抗震设计的玻璃屋顶,在风力作用下玻璃不得破损;抗震设计的玻璃屋顶,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仍可使用。玻璃必须进行承载力和刚度验算,同时还需计算其温度应力,其最大应力值应满足规范要求。

用于连接玻璃屋顶与骨架结构的结构硅酮密封胶应采用与接触材料相容的材料,其黏结宽度及厚度应满足构造要求。

5.5.3 玻璃屋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设计

玻璃屋顶结构的骨架应直接连接在主体结构上。骨架结构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设计必须保证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连接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且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强度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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