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政办〔2013〕14号
濮阳市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濮阳市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
濮阳市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简称打非治违),维护我市安全生产良好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2〕175号),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总体思路
1.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线,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为根本任务,以增强防范重特大事故能力、强化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更加优良的安全生产秩序,实现安全发展,为我市赶超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机制
2.建立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社会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3.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地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打非治违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负责。
4.市成立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打非治违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职责分工
5.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主要由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治理纠正违规违章
工作,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实施。
6.市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案件、全市有影响的案件和跨县(区)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
7.县(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下级上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
8.乡(镇)(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含上级机关派驻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工作。
9.县(区)及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牵头负责主管行业或审批许可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
10.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村民(居民)自治作用,排查、监督、制止和报告辖区小包工队、家庭小作坊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负总责。
1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打击治理重点 13.共性内容
重点打击下列非法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失效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超许可、批准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4)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5)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6)相关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9)其他非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3)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许可范围等重要内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5)交通运输超速、超载、超限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拆分工程项目等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7)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8)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9)生产工艺系统、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护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及维护保养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安全距离不足、安全通道不畅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抗拒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13)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治理和纠正下列违规违章行为: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现场带班的;
(3)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现场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现场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的; (6)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或未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7)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14.重点行业和领域内容
(1)非煤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等。
(2)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等。
(3)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承担的;未进行安全措施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等。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等。
(5)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备案建档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等。
(6)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礼花弹或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违规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等。
(7)民用爆炸物品。非法违法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爆产品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民爆产品储存场所违规建设、未批先建的;监管责任不落实的等。
(8)冶金。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等。
(9)特种设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特种设备不经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不按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的等。
(10)城镇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等。
(11)校车。使用未经校车许可的车辆集体接送学生的等。
(12)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打击整治标准
15.对打非治违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武器,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立即责令撤出有关作业人员;对应依法查封或扣押场所、设施设备等的,立即查封扣
押;对需要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的,坚决实施停供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顶格处罚;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关闭取缔的,要下达关闭取缔公文,非法生产经营场所要呈现主要设施设备已拆除面貌;对实施顶格处罚的,要形成处罚卷宗;对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要出具法律文书;对责令撤人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现场要无任何人员作业或逗留;对依法查封扣押的,非法场所要张贴有效封条,要有扣押法律文书,在扣押物品存放处扣押物品;对实施停止供水、电、气等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下达停供公文,非法现场处于停供状态。
七、工作制度
16.企业自查自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制度,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治理和纠正严重违规违章行为。每月月底前,将本月违规违章行为的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17.日常排查和报告制度。乡(镇)(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非法违法行为排查要实行无缝隙网格化管理。乡级每月至少对辖区要排查1次,做到乡(镇、办)不漏村、村(居)不漏户。村级每周至少对辖区要排查1次,做到村(居)不漏户、户不漏屋,并做好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加强现场监管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18.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公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举报信箱,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一定的奖励。举报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9.检查抽查制度。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检查抽查制度,强化主体责任和督促指导。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打非治违主体责任,每月检查辖区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少于20%;市有关部门每季度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10%。检查抽查情况要建立工作台账。
20.联动执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上下联动执法制度,强化案件打击治理力度。市、县(区)有关部门对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下级报告或同级有关部门移交、上级单位交办的非法违法案件,应当认真研究,妥善处置。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核实和依法查处。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上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21.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应当建立相关行业或领域打非治违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统一协调,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分析本行业或领域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协调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联合执法制度。各级要建立打非治违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查处跨行业、跨区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县(区)接到报告后,对需要联合执法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因存在非法、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应民爆物品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3.宣传教育制度。市、县(区)要建立打非治违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的宣传教育。通过每次执法检查或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引导和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及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或积极参与打非治违工作。
24.工作通报制度。各级应当建立打非治违工作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实施宏观控制。各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调度工作,认真汇总整理线索和信息,明确报告时间节点和方式,并每月通过门户网站、正式公文等
形式通报报送情况;对汇总整理的线索和信息,应当同时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线索和信息进行分析研究,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25.工作保障制度。各级应当建立打非治违工作保障制度,用坚实的物质条件为打非治违打牢基础。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打非治违队伍和装备建设,调整充实执法人员,固定办公场所,保证执法经费,配置执法装备和车辆,全面满足打非治违工作需要。
26.督查问责制度。市、县(区)、乡(镇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打非治违督查问责制度,定期派出打非治违工作督查组,分包督导各县(区)、乡(镇办)和本系统,及时发现问题,促进工作落实。对打非治违工作动作迟缓或者打击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县(区)、乡(镇办)和部门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打击后发现还有大量非法违法行为存在、死灰复燃的,以及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市对该县(区)、乡(镇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7.目标考核制度。各级要建立打非治违目标考核制度,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并量化考核细则,通过日常工作记录、月度检查、季度通报、半年巡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级打非治违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确保打非治违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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