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方案 1 总则 1.1 目的 以理论和“”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加强完善区重大动物疾病管理工作的机制,提高应对重大动物疾病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了有效应对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暴发流行,保障在疫病发生后能够迅速,准确地查明原因,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发生疫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依靠科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互相配合、快速反应、依法管理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3.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1.3.3《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3.4《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3.5《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3.6《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基本情况 突发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养畜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年 1 月,我区康桥镇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1 起,共扑杀禽类 30 万羽,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由于我区兽医卫生领域的管理仍有许多薄弱环节,动物饲养户的动物安全意识还较淡薄;国际、国内的一些人动物共患禽流感情况时有发生,形势比较严峻等等;这些不可确定的
因素,随时都会突发禽流感疫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是可以预见的或已发生的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流行、蔓延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与框架 2.1.1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委、经委、财政、、工商、卫生、药监、规划、交通等部门参加,负责全区动物紧急疫情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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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区农委。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决策,统一安排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2.1.3 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农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统一安排突发公共事件的控制、处置工作。
2.1.4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 根据下列内容由区畜牧兽医站综合诊断,经市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专家现场诊断,可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禽类其他急性、烈性病;
(4)区畜牧兽医站在监测中发现未经免疫禽类出现 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阳性。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禽流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区预警级别拟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3 信息报告 按照“严监控、早发现、有预案、快处置”的原则,严格报告制度。突发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出现后,半小时内口头报告区重大动物疾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区应急办。1小时内作出书面情况报告,写明事发地点、时间、目前情况、报告人和联系电话,报区重大动物疾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办。
4 疫情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本区禽流感突发公共事件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四级: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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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Ⅳ级 邻近省份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1.2III 级 市范围内,其他区域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1.3Ⅱ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个别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1.4Ⅰ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 2 个以上镇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Ⅳ级的应急响应 1、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的应对措施。
2、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3、禁止疫区及途径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区。
4、加强对候鸟等野生禽类的观察和监测。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每月采样监测一次疫情。
Ⅲ级应急响应 1、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的应对措施。
2、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经委加强管理,禁止所有外来水禽、珍禽进入本区。
3、养殖场户禁止从疫区或途径疫区引进禽类饲养。 5、暂停全区的鸟类市场交易活动。 6、暂停信鸽放飞。
7、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进行 24 小时连续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每三日采样监测一次疫情。
Ⅱ级应急响应 1、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启动各项防控应对措施。发生疫情的所在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正式启动并运转,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各项防控工作。
2、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提出发布封锁令的申请。
3、由区决定发布封锁令。
4、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发生疫情的所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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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扑灭疫情。扑杀的禽类总量在 50 吨以下(含 50 吨)的,全部送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超过 50 吨的,送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5、关闭疫区周围 10 公里范围的所有活鸡类交易市场和定点零售点。 6、关闭全区的鸟类交易市场,停止鸟类交易或展示活动。
7、停止信鸽、广场鸽放飞。关闭疫情所在镇范围内的所有禽、鸟类观赏场所。
8、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对疫情镇区域内的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疫情每日采样监测,其它区域内的栖息地实行三日监测一次疫情。
Ⅰ级应急响应 1、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正式启动并运转,实施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全区防控工作。
2、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提出发布封锁令的申请。
3、区决定直接发布封锁令。
4、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组织区有关部门和疫情所在地的镇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扑灭疫情。扑杀的禽类总量在 50 吨以下(含 50吨)的,全部送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总量超过 50 吨的,送市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5、关闭全区的活禽交易市场,停止活禽销售。
6、关闭全区鸟类交易市场,禁止一切鸟类交易或展示活动。 7、禁止信鸽、广场鸽放飞,关闭所有禽、鸟观赏场所。 8、禁止外来活禽进入本区。
9、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疫情每日采样监测,并实行日报制。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由各镇农业办公室和农业服务中心、区兽医站、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应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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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常规信息由各镇农业办公室直接上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采集的现场信息由区兽医站、区兽医卫生监督所上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国家、市和区委、区府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确定信息公开。
4.3 通讯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58022535。 区兽医站联系电话:58012247。 区兽医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5802。
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农委主任,联系电话:
58026000 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农委副主任,联系电话:58015521 4.4 指挥和协调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参与,形成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1、农委:
组织、协调全区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免疫、消毒等工作;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对疫点内禽类的扑灭和禽类、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提出疫区封锁、解除申请。
2、规划:
配合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区域,提供疫区内道口分布情况。 3、: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卫生:
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负责做好高危接触人员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5、建委:
负责调运扑杀家禽及其产品的运送车辆及相关装卸设备,配合做好区境道口、水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6、经委、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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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根据疫区的封锁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7、财政:
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8、药监:
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域内用于人员预防及治疗药品的监督管理。 9、档案:
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后相关材料、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10、信访办:
负责社会的稳定工作,牵头组织有关的信访接待和解释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适当防护措施在疫情处置时,直接接触禽鸟的处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或佩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目镜和可消
毒的胶靴等。赴疫点调查采访人员的防护参照执行。
(2)洗手和消毒每次操作完毕后,用消毒液洗手。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健康监测所有暴露于感染禽鸟和可疑禽场的人员均属高危人群,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测和医学观察;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禽场工人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医学观察;免疫功能低下、儿童、老年人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与禽类接触。
4.6 新闻报道 根据区有关规定,由区新闻办统一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4.7 应急结束 疫情扑灭 21 天后,若疫区内不再出现新的疫情,经上级动物防疫监督组审查合格后,由区农委提出解除疫区封锁申请,区批准,发布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需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 个月内若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彻底扑灭。疫点、疫区在解除封锁满 6 个月后,才可重新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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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由区农委、财政局、农业保险公司会同各镇农业办公室负责后期处置工作。
5.2 保险保障 从事禽类养殖的单位、养殖户,要参加法定保险。一旦发生疫情,对疫区内禽类扑杀处置,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规定对养殖户给予保险赔偿。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建立区和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
6.2 资金保障 区和镇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6.3 技术保障 在区畜牧兽医站负责本区疑似禽流感的诊断工作。 6.4 人员保障 6.4.1 设立区禽流感临床诊断技术小组,为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控制和扑灭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
6.4.2 组建区和镇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农委的专业机构要组织实施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畜牧系统职业教育。
7.2 培训 区农委的专业机构要认真做好应急管理人员和机动队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突发动物重大疫病疫情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8 奖惩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 附则 9.1 各镇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区农业委员会制定有效期 3 年。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成文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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