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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 EN 228

来源:爱问旅游网
DIN EN 228:2004-03

欧洲标准DIN EN 228:2004适用德国标准

国家版前言

该欧洲标准由“矿物油产品、润滑剂及相关产品”委员会CEN/TC19在德国会员的努力下编订完成。金属检测标准委员会(NMP)的矿物油及燃料标准(FAM)专业小组中的“液体燃料要求”工作小组对德国会员负责。

DIN EN 228与关于实施联邦环境保的第十次规定—燃料的特性及质量等级的标注的规定的修订有联系。

下列为在德国标准中引用的相关国际标准:

EN ISO 3170 见DIN EN ISO 3170,DIN 51750-1和DIN 51750-2

更改

相对DIN EN 228:2000-02有下列更改:

a) 该版本有利于提早实施欧洲委员会期望的持续降低含硫量和含芳香物质量。须考虑到欧洲燃料指示98/70/EG[1]及其补充2003/17/EG[2]所列的要求,2005年1月1日前允许欧盟成员国燃料含硫量最高为10mg/kg,并预计确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种燃料的最高含硫量。

b) 欧洲燃料指示98/70/EG[1]及其补充2003/17/EG[2]所涉及的在EN228中提及的检测方法,其附有指示即需参考在EN228中引用的修正的检测方法,最少具有其代替的

DIN EN 228:2004-03

检测方法同样的正确性和精确性。

c) 增加了几个新的或修正过的检测方法。

d) 在表格1、2、3中详细表述了欧洲燃料指示98/70/EG[1]及其补充2003/17/EG[2]中提到的要求与其他要求的区别。

e)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在国家版附录NB中详细说明无镀铅汽油标准。从那起表格2的要求开始适用。

以前的版本

DIN 51607:1984-07,1985-06,1988-01,19-08

DIN EN 228:1993-05,1999-02,2000-02

国家版附录 NA

(信息)

参考文献

DIN 51413-5, 液体矿物油-碳氢化合物检测 — 气体层析法 — 含氧有机化合物的规定 — 圆柱连接法

DIN 51413-6,液体矿物油-碳氢化合物检测 — 气体层析法 — Aceton

DIN EN 228:2004-03

DIN 51750-1,矿物油检测 — 抽样 — 普遍

DIN 51750-2,矿物油检测 — 抽样 — 液体燃料

DIN EN 1601液体矿物油 — 无镀铅汽油 — 含氧有机化合物的规定和借助气体层析法的有机氧总含量(O-FID);德语版EN 1601:1997

DIN EN 3170, 液体矿物油 — 手工抽样(ISO 3170:2004);德语版EN ISO 3170:2004

10.BlmSchV, 关于实施联邦环境保的第十次规定—燃料特性及质量等级的标注的规定

国家版附录NB

(标准)

第3、4和5部分的国家规定

NB.1 取样

取样必须根据DIN 51750-1:1990-12 及DIN 51750-2:1990-12进行。

NB.2 容器罐的标注

容器罐的标注必须根据10.BlmSchV, 关于实施联邦环境保的第十条规定—燃料

DIN EN 228:2004-03

质量等级的特性及标注的规定进行。

NB.3 高级无镀铅汽油防暴值的要求

(见表格1)

此外在表格1中规定的范围内高级无镀铅汽油的防暴值要求确定如下:

ROZ 最少 98.1

MOZ 最少 88.0

所有其他要求都一致适合高级无镀铅汽油

NB.4 无镀铅汽油标准的要求

表格2的要求适用至2004年12月31日。

从2005年1月1日起不使用表格2,表格1中的汽油标准继续适用。

关于防暴值汽油标准的要求如下确定:

ROZ 最少 91.0

MOZ 最少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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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5 挥发性的要求

(见图1和表格4)

从5月1日至9月30日适用A阶段(夏季)的数值

从11月16日至3月15日适用D阶段(冬季)的数值。

从10月1日至11月15日和从3月16日至8月30日适用D1阶段的数值。在过度阶段可适用D1阶段和A阶段的混合值;但应注意不能超过A阶段的下限值,不能超过D1阶段的上限值。

欧洲标准 EN 228

2004年1月

ICS 75.160.20 代替EN 228:1999

德语版

机动车燃料—无镀铅汽油—要求及检测方法

该欧洲标准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CEN委员会。

DIN EN 228:2004-03

CEN成员都坚决执行CEN/CENELEC-贸易规定。在规定中对各种条件都作了规定,欧

洲标准不根据每个国家标准的情况的改变而更改。在管理中心或每个成员国都可以得到带有书目说明的国家标准最新状况的清单。

本欧洲标准有三种官方语言版(德语、英语、法语)。一种语言一个版本,由管理中心

分配的CEN成员负责翻译成本国地方语言,与正式版本具有同样的效力。

CEN成员由下列国家标准协会组成:比利时、丹麦、德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瑞典、瑞士、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匈牙利、大不列颠王国及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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