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时间:2010年6月10日至11日 培训地点:深圳麒麟山庄 培训内容:
(1)开班致辞 王林
(2)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3)IPO财务相关问题 常军胜 (4)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 张庆
(5)强化持续督导职责 发挥保荐人作用 深交所中小企业管理部 王红 (6)上市公司再融资解读 罗卫 (7)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李明 (8)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毕晓颖 (9)创业板IPO财务审核 杨郊红
(10)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 王方敏 培训纪要: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与讲义基本保持一致,本纪要内容结合了第1、2期培训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开班致辞 王林
王林着重从资本市场整体情况、正确认识当前市场新形势、现阶段保荐工作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四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具体要点如下:
(一) 资本市场整体情况
1、保荐代表人规模扩大。目前市场上总共有1,398名保荐代表人,1,400多名准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和准保荐代表人占投行人员40%左右。
2、保荐代表人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要坚决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3、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特别是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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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制度已经建立。
4、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2009年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了市场75%的承销额。
5、保荐机构工作绩效有所提高,2009年通过率为91%,高于2008年。
(二)正确认识当前市场新形势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资本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保荐代表人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甄别选择项目。
2、近期将会修订首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三)现阶段保荐工作存在问题
1、执业质量有待提高。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工作底稿缺少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的访谈报告,关联企业资料不全,财务性不足,申报材料避重就轻,风险披露不足,对解读有所放宽,保荐代表人敬业精神不足,今年将加强持续督导和现场检查。
2、保荐机构投融资问题。鼓励保荐机构直投,但针对保荐机构突击入股获得高额利益情况,媒体、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由此产生诸多问题,需要大家思考。另外,保荐代表人不得持有发行人股份,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少数保荐代表人不尽职。对于少数保荐代表人只签字、不干活的情况,将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情况,将视情况采取措施。
4、个别保荐代表人执业道德亟待提高。保荐代表人要珍惜职业形象,遵守法律法规。
(四)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
保荐代表人要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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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要点如下: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要求 (一)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目前在审企业200家左右。2010年上报的企业大部分已给予反馈。部分在会企业审核进度比较慢,主要是由于:(1)性原因。商业银行持股情况不明确,房地产企业需征求国土部意见。(2)部分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业绩出现下滑。
主板IPO审核目前仍需征求意见,房地产企业IPO需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对在会审核的企业,保荐代表人要持续尽职调查,积极主动地报告已申报企业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重要情况,不要报进来以后就等着反馈,没反馈就不进行尽调。对于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的,要经审核人员同意,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修改。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
有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在审企业可能自行筹集资金先行投资,或者在审过程中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对于先用贷款对募投项目进行投资,将来用募集资金还贷的,须如实披露。
对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由于我们需要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征求意见,如企业变更项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由于征求建议时间较长,会影响进程。
在募投披露上,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不要给人感觉超募太多,过会以后加项目不容易。
(三)股权变动问题
在会审核企业,除司法裁定、继承等情况外,股权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但商业银行如确需补充资本金之类等特殊情况,经会里同意之后可以变动。
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核查后再重新申报。
关于申报前突击入股的,目前市场反应复杂,要重点关注:对入股人身份、资金来源、价格等要认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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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分配问题
审核期间提出向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发行人必须实施利润分配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荐人应该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特别要注意避免出现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前面说新老股东共享,但在审核过程中就开始分配了),只要实事求是即可。
2008年10月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5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分红,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三年股利分配、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
以往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为使投资者有明确分红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衔接,在IPO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原则、股利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以进一步明确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五)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需认真核查 对在审企业期后事项要认真核查。
目前,有多家已过会企业,过会时间较长,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期后、会有事项进行认真核查;不限于原来17项,比如期后专利情况,如恒久光电等。
(六)撤回需说明理由
目前,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撤回申请。为了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企业或保荐人撤回材料,须说明原因。
如果市场或财务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可以考虑撤回,没有必要排队等待。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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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企业不成熟
由于市场好,机构急于求成,有些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立项把关不严:有些企业在性、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有的企业在资产权属、主要股东产权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有的企业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诚信问题等;有些企业在报告期资产、结构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明显不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情况和问题。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披露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慎核查、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没有披露。 (三)核查不当
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等情况。 (四)关于责任
材料申报后中介机构就要承担责任;目前存在中介机构责任不清的情况;但券商作为牵头人要承担全面责任,以前管理较松,今后会严格管理;招股书验证稿就是为了验证来源,明确责任的。 (五)其他
存在材料制作粗糙、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不及时撤回材料等问题。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一)董事高管的诚信、任职问题
要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构架、资金往来等方面关注。
(1)有关高管禁业禁止原则:由于存在利益冲突,不能与发行人合作投资企业。
(2)关于高管变化:不会出量化标准,由中介机构判断;对于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要考虑变动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系、相关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国有企业由于任期等原因发生高管变化,不会视为重大变化;一人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优化,只要核心管理人员保持稳定,则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3)关于高管任职资格,除了常见要求之外,特殊行业或部门规章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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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要求,尽职调查时也应注意。
(4)对于民营企业,关注股东与董事、高管的职责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分开。 (二)股东超200人问题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会里主要考虑清理会引起股权纠纷,另外场外市场正在建设中,届时将解决非上市公司股东超200人问题。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清理完成后,不要着急上报,规范运行一段时期后再行上报。
2006年以前城市商业银行、合法定募公司不构成障碍;2006年之后才形成股东超200人问题,对上市构成障碍。
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超200人,比照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在发行人股东及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合并计算。
原则上不允许信托持股,但对于一对一的信托,若能充分说明其合法性,也不是完全不可以。
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股东,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1个股东,但明显是为规避200人而做出安排的,不认可。
(三)性问题
对集团只拿出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业务之间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是否分开;(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参见法律适用意见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正在研究)。
关于主业突出和整体上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要求整体上市。
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将业务相关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如果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请发审会关注。(主要是指那些缺乏合理性的“非关联化安排”)
关于资金占用,主要包括:1、申报前解决;2、制度上要有安排;3、大股东是否有资金压力、是否经常占用、是否将来还有占用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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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问题,不能局限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要注意依赖于小股东的情况,也要充分尽调,避免实质上的“不”。
性问题,不仅要关注形式,更要关注实质。
整体上市时如何处理下属已上市子公司。以往国有企业集团部分业务上市往往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如果整体上市时不整合这些已上市的A股公司,则集团和A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构架重复,决策难以协调,影响性,信息披露也难以协调,对上市公司质量有不利影响。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以及新老划断以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进行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可以采取的方式有:1、换股吸收合并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整合上港集箱;2、集团资产注入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整合沪东重机;3、私有化A股公司,如中石化私有化整合扬子石化等A股公司。此外,要充分关注是否有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层重合等问题,要注意是否有制度安排或计划。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占比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一年(末)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占集团比例均低于10%的,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的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
(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对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原则上罚款以上的都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但也考虑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若能取得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一般认可,但还要看实质影响,影响过大的有证明也不认可。
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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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之日起计算。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在复议决定或判决尚未作出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充分考虑诚信问题,一般而言,刑罚执行期间不适合上市,可以参考公司法对高管和董事的(三年、五年的)。
(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
关注增资或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转让合同,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否已经完成了增资或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有代持或信托持股情况,关注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及受让方与发行人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说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涉及国有股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公开招拍挂等),是否符合相关程序,中介机构要讲清楚具体的暇疵、哪个国资部门有权确认,出文要具有针对性,不能太笼统。
涉及集体股转让,要求省出文确认,文件要有针对性,并要在招股书中披露(文号、内容等)。
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自愿、合法、是否经过会员大会同意,并要有一一书面确认文件及协议等。中介机构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定向募集公司,不能以托管文件为依据,要核查实际持有人与托管人是否一致,要求当面确认;如果个别寻找有困难,也要争取达到90%以上,个别找不到的,要与登记公司沟通好。
定价方面:关注增资和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或低于净资产增资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机构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资产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相关程序,不符合程序的,要求省级国资部门确认。
关于股份锁定:发行前一年增资或从应该锁三年的股东手里转让出来的,同样要求锁三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锁3年,高管直接或间接持股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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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办理。 (六)环保问题
1、招股书要详细披露经营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及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环保设施运营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等。
2、保荐人和律师要对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处理设施是否有效,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理费用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等。
3、曾经发生环保事故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外,保荐机构还要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4、重污染行业需要省级环保部门文件,跨省的须取得环保总局文件。 (七)土地问题
1、保荐人和律师要以2008年3号等文件作为依据,就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等级手续、募投土地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律师要就以下事项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土地证的办理情况;出让金或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及来源情况;土地闲臵情况及闲臵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开发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规定,是否存在超过约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的情况,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况。
3、未取得或取得方式不合规的,或违反3号文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4、募投用于房地产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经落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5、募投资金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已经落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签订合同、足额缴纳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以购买方式取得的,应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租赁取得的,应签订合同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办理了必要的等级手续。
6、发行人应该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金、转让款、租金等支付情况以及产权登记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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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归境内上市问题
A股受理材料后,可向港交所提交申请材料;A股发行比例要符合法定最低要求;H股价必须不低于A股价;H股公司可以独家发起,先A后H不能独家发起;要按照A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如募投等。
H股回A,要按照首发的要求审核和披露,须符合成立3年等发行条件;计算最低比例时可以合并计算H公众股;信息披露遵循“孰严原则”;可以考虑低于1元的面值。
要讲清楚回A的必要性;创业板公司原则上要求上主板后才能回A。 (九)文化产业公司上市
要关注:设立3满年的问题、性问题、区域经营特点、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融资必要性等情况。
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支持跨地区拓展、市场化收购等。 (十)军工企业上市
按照《信息披露1号准则》披露,信息涉及、商业机密的,可以申请豁免。
根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提出披露豁免申请;保荐人及律师应对照《信息披露1号准则》的要求,说明豁免内容及处理办法,对上述豁免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出具明确意见。
如果豁免太多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司可能不适合上市。
此外,应该要有权确认的部门出具文件,说明招股书信息可以披露(不泄密)。 (十一)其他问题
1、发行人与保荐人对于确实把握不准的问题,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与进行正式征询,对这种沟通方式一般会予以研究并给予答复。
2、保荐机构要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要进行必要的复核,出现问题时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3、对于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若许可方是无关联第三方的,认可;若是关联方,则关注性。
4、对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注真实性、合法性及后续影响,否则很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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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
5、主板更强调整体上市,对主业是否突出不像创业板那么关注,因此不需要为此对发行人进行不必要的重组或调整,有可能反而会影响审核。
6、对于社保、公积金问题,也认可历史问题历史看,申报前予以规范并且不影响发行条件即可。
7、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对实际控制人要从严认定。认定要有客观性,不要随意,原则上看股权;代持安排要有客观依据,有工商备案/批准文件,要真实、合法并讲清楚原因,仅凭协议和声明很难被认可;注意3年;违法要重点关注。
8、对于审核过程中进行增资扩股的需要延期审计。
9、对上市前突击入股情况,若入股价格较低、入股资金来源存疑的,保荐机构要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10、历史出资不规范,若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又在报告期内,构成发行障碍。若不在报告期内,要关注对现在有无重大影响。另外还要关注债权人对此有无意见,是否存在纠纷。
11、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若在刑罚执行期内,构成发行障碍。若执行期满,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申报,可以参考公司法对高管和董事的。
12、资产、业务等涉及已上市公司问题,应关注相关交易是否与上市公司有关,相关交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纠纷(立立电子),要打消公众对该交易可能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疑虑。
13、招股书要充分揭示风险,招股书概览中不必过多描述企业取得的荣誉。 14、业务与技术章节中数据来源必须客观、有依据,对市场竞争情况描述一定要经得住推敲,注意保持数据的持续更新。
15、行业不要分太细,不要变成产品的排名。 16、红筹构架:原则上要求清理,控股权要回来。
17、关于合伙企业:核查合伙人情况、持股比例等;关注合伙人入股合理性。 18、特殊行业上市:如担保、典当、拍卖、殡葬等。首先,要慎重,考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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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成熟度、市场接受度、模式可接受度,如殡葬行业,要考虑其垄断、公益、高消费、市场反应、中国人投资习惯等因素。其次,不能简单以发行条件来衡量,要综合考虑。
本讲其他内容请参见2010年第一期培训讲义的电子版。
第三部分 IPO财务相关问题 常军胜 要点如下:
1、“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的适用意见”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大概内容如下:
(1)对相关业务的并购重组
A、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相应项目的100%的,发行人重组完成满36个月方可申请发行。
B、相应指标超过50%未超过100%,重组完成后满24个月方可申请发行。 C、相应指标超过20%未超过50%的,重组完成后满一个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
(2)对非相关业务的并购重组
A、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相应项目的50%的,发行人重组完成满36个月方可申请发行。
B、相应指标超过20%未超过50%的,重组完成后满24个月方可申请发行。 12月内多次进行重组的其比例累计计算。
注意:参股不适用于拟颁布的关于对非同一实际控制下重组的规范文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重组方重组前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按照未扣除该等交易的口径计算。
关注以下案例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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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业务承接/人员承接/销售渠道承接方式将销售业务转移给发行人的,由于没有对价,无法编制合并报表,则要编制备考报表,并按照规定计算重组比例;
(2)关注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存货、应收账款、资产负债率的异常企业; (3)关注业务结构变化、客户可信度较低(名称陌生的、当地的、年度经常变化的客户)、收入稳定性差(变化大)、毛利极高、偿债能力差的企业; (4)关注关联交易必要性、价格合理性。
2、关于延期申请:(1)业绩下滑:如果由于行业变化导致下滑,但盈利依然具有安全边际的,可以等待;其他非正常原因业绩下滑,且缺乏安全边际的,建议退回;(2)诉讼:原则是如实披露。如属于正常的、比例小的,如实披露;如属于非正常的、比例大的,一般要等待;如没有如实披露,暂停审核。(3)如果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过大,建议延后一年。
3、出资存在瑕疵是否复核,要考虑3点:(1)申报期:在申报期内的建议复核;(2)业务性质:属于出资、增资的,基本上要求复核;(3)重要性:如申报期以外的重大出资也建议复核。
4、对于评估与验资机构的资质,对发行主体要求较严,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于发行人的子公司,则未作要求。
5、对于军工企业的信息豁免披露,重点要看脱密后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最低要求,建议:(1)要根据《准则1号》及科工财审【2008】702号向我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2)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确信文件不泄密;(3)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及初审会讨论,判断军工企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低要求。
6、关于IPO公司中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税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8号》规定的事项,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以“可比性”为由进行追溯调整比较勉强,不宜采用。
7、保荐机构要高度关注提前确认收入等利润操纵情况,关注发行人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财务指标。
8、今后可能要统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内容,并据此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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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会强制要求企业做额外的披露,但如果认为发行人披露不充分的,会提请发审委予以关注。
本讲其他内容请参见2010年第一期培训讲义的电子版。
第四部分 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 张庆 要点如下:
1、2009年以来,再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现象非常明显,不太正常,引起了高度重视。目前的不鼓励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1、增发不允许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但可以补充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要注意合理);2、非公开发行可以补充流动资金,但不应超30%,(如果锁3年,也可以全部补充流动资金);3、配股可以超30%,但要合理;4、特殊行业可以补充流动资金。
2、有一些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没用完,甚至是账上还有大量现金,又申请再融资;还有些发行人有大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也申请再融资;这些现象属于再融资不太合理的,建议大家充分考虑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尽量不要提交合规但不合理的融资申请。
3、对于银行融资,建议融资顺序如下:1、内部资金补充资本;2、老股东贡献(配股、次级债、可转债等);3、非公开发行;4、最后,公开发行。
4、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中财务指标计算口径的相关问题
(1)最近一期是否需要审计?年报需要审计,中报、季报不需要审计。 (2)累计公司债券余额的计算口径是否包括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包括企业债券,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3)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可分配利润、净资产,是指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口径?是否包含少数股东权益或损益?合并报表口径,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或损益。
(4)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是否包括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债券余额,如何进行计算?按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计入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分子分母要匹配。
(5)在计算“累计债券余额”时,以账面余额还是债券面值余额为准?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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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余额为准。
(6)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行时这三个时点上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含本次发行量)占净资产的比重应不超过40%。
(7)最近一期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发行公司债(法律规定“不得用债券募集资金弥补亏损”,但该论述在财务上说不通,因此,只能变通解读为发行前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8)银行业上市公司累计公司债券余额由银监会根据有关监管指标核定。发行可转债时如果具有次级性质,可比照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的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5、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口径的实务问题
(1)最近一期年度股东大会分配现金股利可以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但必须在申请前派发完毕。
(2)申请当年的中期现金分红不能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
(3)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追溯重述除外)的公司,计算分母时以调整前净利润而不是调整后的净利润为准。
(4)上市未满三年,上市前的现金分红、净利润不纳入分子、分母计算口径。 (5)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前向原股东的现金分红不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净利润以法定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6)需要通过模拟计算业绩满足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比照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处理。
本讲其他内容请参见2010年第一期培训讲义的电子版。
第五部分 强化持续督导职责 发挥保荐人作用 深交所 王红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讲讲义的电子版。
第六部分 上市公司再融资解读 罗卫 要点如下:
1、B股公司股权融资困难,目前发债是可以的。
2、发行费用可以包含在募集资金总额中(不要最后再以此理由来调整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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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首次申报时,在申请文件中只需披露募集资金总额,发行环节再披露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不存在持有较大金额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融资不允许用于此项,也是公开增发的条件,要注意。
4、诚信档案将作为一个额外的条件来关注,报告期内诚信档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将要求保荐机构进行核查。
5、项目全部用募集资金是否合理?建议适当使用适当比例自有资金更合理。 6、关于商标费用双重负担的案例:某上市公司商标归集团,定期上缴商标使用费,同时,商标维护相关支出也由上市公司来负担,形成了双重负担,这是不合理的。
7、对于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须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重点关注交易的公平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交费调节利润的情形。
8、募集资金投向将形成同业竞争的,要制定明确的解决计划。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后,要关注该审批发改部门是否有足够的权限,应有相关的论证依据。
10、上次募集资金尚未用完、账面持有大量现金、本次又融资,融资规模并且正好少于净资产,合规不合理。
11、非公开发行原意是为了战略投资者设计的,现在变为了竞价,变成了“小公开发行”,以后要研究这种模式。
12、房地产股权融资要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九大受的行业融资需要征求意见。目前,“九大行业+房地产行业”企业申请再融资,材料照收,见面会照开,但具体审核工作在、国土部给出明确意见后才会实质开展,才会给反馈意见。
13、对于非公开发行中的调价问题,严格执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如确需调价,时间应在发审会之前,拿到批文再调就不合适了。
14、关于配股问题:发审会前确定好发行数量;注意大股东承诺是否会涉及要约收购,要周密考虑各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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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以资产认购股份:基准价格没有打9折的说法;发行股份50%以上去上市部,50%以下在发行部;“后门上市”(即第三方资产上市)股份少于50%,也在上市部(如天康生物)。
16、目前非公开发行未对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规范,拟出进行完善,以解决此问题,保证公平性。
17、对于金融行业(商业银行)的再融资,优先鼓励内源性融资,建议融资顺序为:(1)次级债;(2)配股(鼓励老股东做贡献);(3)非公开发行(推荐浦发银行模式);(4)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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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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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毕晓颖 要点如下:
一、发行审核关注问题 (一)性问题 1、资产与业务
(1)收购资产或企业要注意资产业务是否有纠纷、是否有其他债务?审批程序是否全部履行、款项是否支付?是谁支付的或者存在没有支付的情况。 (2)购买破产企业要注意是否有债务纠纷。 (3)重大的同一控制下重组要考虑运行一段时间。
(4)强调应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全部投入的发行人体系内。
(5)对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审核中关注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构成的,必须解除,并运行一段时间;运行时间过短的,重点关注。
2、人员兼职
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以外,还担任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重要职务的,要说清楚如何履行职能,如何保证发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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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交易
要从以下几点考虑:程序齐备性;与第三方价格比较情况;购销占比情况、占对方购销比例等。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重点关注程序和价格,包括转让时间、受让方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股东、业务等)及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重点关注非关联化前后发行人与受让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及是否还存在重大影响。
采用注销的方式解决关联交易:解决比较彻底,但要重点关注注销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交易、对资产负债的处臵情况、债务清偿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程序齐备性等。
4、发行人与关联方设立合资企业
与董监高及其亲属、以及实际控制自然人合资的,要清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加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但不强制清理,关键看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及影响大小。 5、资金占用
关注占用详细情况、归还情况、未来占用的可能性、相关制度安排等。
(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
1、了解增资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资金来源、背景及关联关系; 2、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3、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及签字人的关系; 4、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等的影响; 5、中介机构要出具核查意见。
(三)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情况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3年;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锁1年。
2、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增资的股份从工商变更日起锁3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锁3年。
4、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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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跳)依次锁3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5、董监高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参照董监高锁定规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上年余额)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6、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转增或分红形成股份,与原股份锁定期相同。 7、对于股东的限售承诺,欢迎更长时期的自愿锁定承诺。 (四)股权清晰问题
1、股东的核查和披露:申报前1年进入的要重点关注; 2、资金来源:核查来源及合理性;
3、国有股转让:取得设臵批准文件,中间变化的提供变化后文件;国有股转让给个人的,要关注是否评估、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履行程序、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存在瑕疵或问题的,要有省级国资委确认文件;
4、集体股权转让:要求程序合法有效;无偿量化的或脱离挂靠的,如证据或程序不全,要求省确认。
(五)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核查。
2、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要求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核查,中间的所有主体均要关注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情形;中间层次发生转让、注销的,同样要核查;如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也应核查。
(六)税收问题
1、许多地区执行地方优惠,与国家规定不一致。需要同级征管部门对发行人税收出具意见。保荐人需要明确追缴风险,做重大事项提示,保荐人、律师需发表意见。
2、报告期因纳税问题受到处罚的,要采取以下措施:取得合规证明;重大的问题要税务部门(同级税务部门基本就可以了)出具专项意见;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3、整体变更时纳税问题,分以下情况:(1)地方规定可以以后缴纳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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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以后缴纳;(2)税务部门默认的,视情况而定;(3)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的,应该缴纳;处理的原则是“充分披露+大股东承诺”。
4、关于税收优惠依赖: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扣除后要仍符合发行条件。如果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重不超过30%,则可认为不存在严重依赖。
5、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收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存在欠缴较大金额的所得税、或者补缴较大金额的滞纳金的,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七)红筹构架问题
1、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公民或法人的,建议红筹落地、做到股权清晰。 2、控制权必须回境内,境内控制人必须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得以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如确能证明控制人资金合法来源于境外的,则控制权在境外有可能被认可,否则,不认可。
3、要关注尽调是否受限,能否做到充分尽调。
(八)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1、境内上市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分拆创业板上市),要求如下: (1)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2)上市公司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3)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5)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应理解为不含拟分拆主体本身的相关人员,除非其也在关联方任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2、境内上市公司曾经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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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披露; (2)核查程序是否合规; (3)无同业竞争并“五”; (4)不存在关联交易; (5)上市公司董监高不控制; (6)报告期内转出的要专项核查; 3、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 (1)不违反上市地规则; (2)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 (3)没有同业竞争并“五”;
4、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的:可以不摘牌,但摘牌更好。
(九)股份代持问题
1、披露代持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等;
2、清理情况:委托人、受托人与确权持股人,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等;说明履行的工商变更或过户情况; 3、纠纷问题:说明是否有纠纷; 4、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无形资产问题
1、注意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特别关注时效性; 2、权属情况: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等情况;
3、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有用性: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有用; 4、出资评估存在瑕疵的,关注性质是否严重。 (十一)环保问题 1、环保合规证明文件;
2、充分披露:污染物、设备及治理情况、收到处罚情况及对发行人影响;不在目录里的,由当地有关部门出文说明并披露;
3、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二)资金超募问题
对于资金超募问题,在发行完成前不存在所谓超募问题,发行前不必披露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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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净额、发行费用等情况;为避免社会公众对所谓“超募”资金过于关注,建议在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增加一个“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该“项目”先不披露具体的资金需求额,待发行完成后,将所谓“超募”金额填到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处;(2010年以来,创业板公司均要求做如此披露,具体可参加2010年以来创业板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十三)其他
1、对于创业板管理办法中关于期限的界定,法律相关事项为自然月概念,财务相关事项为会计年度概念。
2、对于申请豁免信息披露的,要说清豁免的内容与依据,关注尽职调查与审计范围是否受限;对于采取脱密处理的,要取得不涉密的确认文件。
3、同业竞争要消除,要对成本费用分担情况做出说明。
4、引用第三方数据时,需披露该机构情况及在本领域发表报告的情况。 5、对于申报前短期内发生过私募的,要求说明对发行人的实质作用如何,私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具体使用情况,并对刚私募完成就进行公募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说明。
6、存在对赌协议的,不认可;对于公司章程中、议事规则中存在与公司法相抵触、有违公平原则的,均应消除,如一票否决权等。
7、申请文件受理:注意要见到辅导验收报告后才受理。 8、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不能私自改材料。
9、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要明确载明是在创业板上市。
10、关于目前反馈意见回复情况,现实中普遍落实的比较慢,但一定要把问题解决好,不能挤牙膏;同时,不要猜测反馈意见的精神,有问题随时可与预审人员沟通,尽可能地把问题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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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创业板IPO财务审核 杨郊红 要点如下:
1、目前创业板审核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会里对创业板的要求是不允许出现重大风险,因此保荐人选项目一定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创业板目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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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一两个项目。
2、创业板目前的企业里,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下的占三分之二,还是符合创业板特点的。
3、重点关注不合常理、常情、常态的情况,如成立时间不长、重组经历却比较多的,突然出现异常大单,等等。
4、对于投行来说,对财务进行全面核查,并不意味着要把每个科目都弄清楚,不现实。目前对财务审核的分析方法大致如下:(1)根据发行人的业务、产品、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等分析其资产、负债结构是否与模式相符;(2)从财务数字的变动趋势来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情况;(3)看是否存在变化较大的科目。
5、对财务会计文件出现虚假记载的,不能容忍;目前创业板申报企业中涉嫌利润操纵的很多,大小企业都有;但对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企业的非实质性问题,的容忍度相对高一些。
6、对于以往出资不实的是否可以现金补实或资产替换,一般来说不应补实或替换,而是采取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加以解决;但也要看比例,影响比例很小的,可以补实或替换;若影响比例较大,则不能替换或补实;如已发生替换的,首先要对进来的资产提减值,其次财务处理上视同股东捐赠。
7、关于“持续增长”的判断:以报告期2007、2008、2009为例,如果2009﹥2008且2009﹥2007,则符合持续增长的规定;如果2009﹥2008但2009不大于2007,则不符合;总之,业绩要符合耐克LOGO的形状。
8、审核期间实施现金分配的,要分配完才可提交发审会审核;期间实施股票分配或转增股本的,要追加分配方案实施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9、无形资产不作为发行条件,但要关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创业板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要高度关注,严格把关;目前审核中,大量涉及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会里的审核精神,是鼓励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不是资本化;发行人一定要慎用资本化,同时,建议发行人也应从自身税负的角度来考虑是否需要采用资本化。
10、强调不能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11、对于申报报表,应是把报告期视为一个财务期间、以报告期末最新的会计为准对发行人三年一期财务状况的全新表述,因此报告期内不应出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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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
12、对于关联方的披露,不是时点概念,报告期内的都要披露。
13、对于关联交易,金额较小的,不必非关联化,关键是要披露清楚;即使非关联化了,也还是要求披露交易的基本情况。
14、高评估出资可以提减值。
15、所得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处理,总体来看,要求还不是很严格。 但是如果涉及到问题就比较严格,比如虚假开等问题肯定是上市障碍,建议挪到报告期以外。
16、垄断行业的集中度高是可以的,但要做风险提示。
17、应收账款要关注增长原因、历史上坏账情况、帐龄情况、是否在信用期内以及收入确认问题等。
18、保荐人要特别关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现金流连续三年作假几乎不可能,但有的企业季节性强,季度报表现金流为负是正常现象,不必想办法调整,解释清楚即可。
19、目前审核中,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特别是完工百分比法是审核关注的重灾区;对于完工百分比法,完工比例的计算上有自说自话的现象,对此发行人必须要严谨;审核中,要求发行人必须结合经营模式、产品特点说清楚具体的收入确认原则,不能仅有原则性的表述。
20、对于毛利率,要逐条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关注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高毛利率。
21、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创业板与主要的审核要求趋同,但仍会适当严格一些,以防止拼凑;对于刚买进来的企业进行合并,由于时间过短,不被认可;对于通过委托持股、代持来界定同一控制的,不被认可,如果放开恐怕不好管理;重组方对被重组方应能够控股,持股比例过低的,高度关注。
2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关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1)影响小于20%的,与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一样,说明情况、合并报表即可;(2)影响介于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3)影响大于50%的,运行24个月。
23、在认定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法律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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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瑕疵的安排;对该等同一控制下合并严格审查,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应持股绝对多数,一般可按51%以上掌握。
24、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
(1)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不超过一定比例,一般按照30%掌握。 (2)对于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既要强调,也不能机械,只要能够说明是源于同一技术、同一原料或同一客户等,都问题不大,关键是要分析的合理;实际中,存在保荐人机械理解这一条,而造成发行人进行不适当资产重组,反而延误审核的情况。
25、对于税收优惠,对于合法合规的,需要做重大提示,税收优惠依赖以30%为限;对于不规范的,首先,要扣非处理,扣除后还必须符合发行条件,其次,要关注持续性,再次,重点关注不规范部分占比在报告期内是上升还是下降的,如果是上升的,不被认可。
26、最近一期利润明显下滑的(半年不足上年同期50%,前3季度不足同期75%),发行人应该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增长的财务报告,或做盈利预测。
27、母公司利润不到合并报表利润50%,发行人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保荐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掌握:(1)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分红情况;(2)披露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章程分红条款等,说明相关制度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3)保荐机构及律师专项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8、必须根据正在执行和已经签订的合同进行盈利预测,招股书中不建议披露过多未经会计师审计的预测性数据。
29、业务与技术章节与财务相关章节披露的数据前后保持一致。
30、招股书内容应以客观描述为主,内容尽量朴实,减少未经过审验的信息。 31、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1)若没有差异,有造假嫌疑;(2)有差异不要紧,关键要能解释清楚。
32、是否对以前年度进行补税并不会成为过会的判断条件。
33、对于合并报表,关注应纳入合并范围却没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本讲其他内容请参见2010年第一期培训讲义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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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 王方敏 要点如下:
1、拟发布内控指引,督促保荐人做好保荐工作,同时促使其督促从业人员个人工作到位。
2、拟“赋予保荐代表人更多权力”,如拟要求其出席审核环节的反馈会、初审报告讨论会,并要求其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发表意见等。
3、拟在发审会环节,安排一半以上的时间由保荐代表人回答问题。 4、继续强化现场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可能会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不给改正机会。
5、高度关注保荐代表人没有去过现场的情况,发现要进行处理。 6、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全面性不够。对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关注。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调查不够。
7、现场检查、平时审核发现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判断没有第三方证据,主要基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访谈记录。
8、发现有些保荐机构对于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没有进行核查。 9、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没有进行具体复核。 10、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保荐机构没有进行核查,主要引用会计师的文件。
11、材料上报后,项目发行前保荐机构没有持续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未能及时补充完善申报文件。
12、材料上报以后,对于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自行进行判断,而未及时进行报告。
13、申报材料以后直至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对招股书的修改都要进行报告。 14、保荐机构需要对申报文件、封卷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进行核查。
15、保荐机构对与发行人相关的国家、行业环境变化要进行持续的关注,要及时报告、及时修改招股书。有些甚至要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6、关注新闻媒体、社会对发行人的负面评价。
17、保荐代表人要有专业精神,不能无依据的得出结论,要合理的理解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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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则。
18、保荐代表人要有诚信意识。高度关注保荐代表人违规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本讲其他内容请参见本讲讲义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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