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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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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及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四川省安委办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川安办〔2016〕号)和《泸州市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泸市安办〔2017〕104号)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风险可防可控的要求,开展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二章 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原则,充分考虑本企业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安全生产危害因素进行辨识。

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选择有效、可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危害因素辨

识和评估。可使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检查表分析法(SCL)、LEC评价法等辨识和评估方法,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当以项目、站点为单元,班组、岗位为基础,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危险源辨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生产作业工艺技术水平及先进技术的应用;

(二)规划、设计(重点是新、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开工(投产)、施工(运行)等阶段;

(三)常规和非常规作业活动;

(四)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五)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六)原材料、产品、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

(七)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

(八)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九)工艺、设备、管理、人员等变更管理;

(十)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过程;

(十一)气候、地质及环境影响等。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员,聚焦重要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1、设备设施的机械化程度和自动化水平。

2、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4、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5、设备设施按规定安装、验收情况。

6、设备设施按规定使用报备情况。

7、设备设施主体及仪表、电气、安全、机械等附件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8、设备设施运行及日常监控情况。

9、设备设施按规定拆除、处置情况。

(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内容

1、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安全责任清单制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投入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7、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8、存在的粉尘、化学物、高温、噪声、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管理情况。

9、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三)企业人员安全素质重点评估内容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2、特种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情况。

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企业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内容

1、企业成立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企业成立以来安全生产监督指令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第 各子公司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列出风险清单。针对风险清单,从有关法规、标准等安全技术文件中,逐一找出对应安全要求及应对达到的安全指标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当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事故分类》(GB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条 各子公司应当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底划分为红(A级重大风险)、橙(B级较大风险)、黄(C级一般风险)、蓝(D级低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当对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应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需随时更新: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

(二)发现重大危害因素有遗漏时;

(三)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工艺或作业环境发生重大变更时;

(四)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设备或设施出现新的隐患或缺陷时;

(五)在进行检维修等临时性施工作业前;

(六)其他需要及时更新的情形。

第三章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分级的结果,通过采取隔离危险源、实施个体防护、设置检测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生产风险的目的,同时针对安全生产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各子公司各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遵循以下原则:

(一)蓝色级(D级低风险):可以接受(或可容许的)。所在岗位员工应引起注意,其岗位、班组负责蓝色级风险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可根据生产场所或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制定措施及保存记录。

(二)黄色级(C级一般风险):需要控制。各子公司所属分公司、职能部门、项目经

理部、站点应引起关注,负责黄色级风险因素的控制管理,所属岗位、班组具体落实;需要考虑控制措施,并通过监视来确定控制措施得以实施,保留记录。

(三)橙色级(B级较大风险):必须制定措施进行控制管理。各子公司应引起关注,负责橙色级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所属分公司、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站点具体落实;应制定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控制,努力降低风险,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降低风险措施。在严重伤害后果相关的场所,必须进一步进行评价,确定伤害的可能性和是否需要采取改进的控制措施。

(四)红色级(A级重大风险):各子公司对红色级危害因素控制管理,具体由所属分公司、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站点具体落实。当风险涉及的工作没有落实相关管控措施时,应停止该项工作,立即整改,采取应急措施,并根据需求为降低风险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或配给资源、限期整治,直至管控措施落实,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台账,绘制项目、站点“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责任制。

(二)建立风险管控档案,制定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操作规定及应急预案等。

(三)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当制定风险巡查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站点、班组、岗位等风险巡查责任人,对存在风险的项目、站点、岗位、生产环节、生产经营区域等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建立巡查档案。对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工作程序进行处置,并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应当对本企业职工进行岗位风险培训,使其了解风险的危险特性,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 各子公司应当在存在风险(黄色级以上)的位置、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将风险基本情况、危害特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和管控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企业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人员。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当在风险管控制度中,明确各岗位风险管控的责任人、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风险实施动态化管理。对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

的,应当立即将其调整为红色级,因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措施优化等原因,致使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的,应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并确定风险级别。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当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本企业各层级人员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当监督本企业分公司、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站点认真履行风险分级管控职责,对不履职尽责、工作不力或不及时的相关责任人,由本企业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追责建议,报公司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有下列行为的,将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一)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

(二)未进行风险挂牌告知的。

(三)未建立风险巡查检查制度、档案,且执行不到位的。

(四)未做好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知识相关培训的。

(五)未将本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和防控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的。

(六)未按要求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辨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从人、物、环境和管理等要素进行辨识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劳动作业相关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对员工的人身造成危害、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种因素总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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