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医政函〔2011〕140号
关于确定符合血液透析执业登记标准医院的名单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要求。省卫生厅委托甘肃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对开展血液透析业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实地检查和核实,确定甘肃省人民医院等52家医院的血液透析室基本符合执业登记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血液透析标准的医院于4月底之前到执业登记机关办理血液透析诊疗科目登记手续。目前尚未达到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再开展血液透析业务。
二、医 疗用房紧张的医院,采用在室内分隔功能用房的办法,可以区分清洁、半清洁、污染区域,但要符合规范要求;环境条件较差的医院,为了防止血液透析室内传染病 感染,均要改为一次性使用透析器。无法做到分区、分机的医院,要明确规定不得收治传染病人。传染病人要转诊至有条件的医院做血液透析,同时要制定传染病人 抢救治疗后对治疗现场的紧急消毒处理预案。
三、二级医院血液透析机数量要在2年内按照基本标准达到2台以上的基本配置。三级医院血液透析机数量要在2年内按照基本标准达到5台以上的基本配置。
四、开展血液透析业务的医院要高度重视血液透析院内感染的防控意识,以弥补硬件设施的不足。要创造条件,改善软、硬件环境,提高血液透析的整体质量。
附件:符合血液透析执业登记标准的医院名单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符合血液透析执业登记标准的医院名单: 甘 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兰州石化总院东区、兰州石化总院西区、兰州市第一人民医 院、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兰州电机厂医院、长风机器厂医院、榆中县人民医院、窑街煤电总公司医院、永登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平凉市第一人民医院、 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平凉市中医院、庄浪县人民医院、庄浪县中医院、静宁县人民医院、泾川县人民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成县人民 医院、宕昌县人民医院、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天水市第四医院、定西市人民医院、临洮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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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主送: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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